基本情況
山陽縣司法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法律保障、法制宣傳、法律服務的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安全山陽"創建活動,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強隊伍建設,推進司法行政工作健康發展,為山陽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創造了和諧穩定的治安環境和公平高效的法制環境。我縣司法行政系統有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城區社區司法所各一個,有基層司法所30個,基層法律服務所7個;全縣有專職司法行政工作人員48人,其中縣局13人,公證處4人,律師事務所4人,法律援助中心2人,城區社區司法所1人,基層專職司法員35人。局機關有副科以上領導4人,幹事8人,工勤1人;大專以上10人,中專3人。在基層35名司法員中,大專以上學歷11人,高中(專)以下學歷24人。全縣有法律工作者21人,其中專職14人,兼職7人。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二)制定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和考核地方、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導和監督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四)指導、管理和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五)管理公證機構,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六)管理指導城市社區司法行政工作。
(七)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
(八)管理、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組織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依法對仲裁機構進行審核登記。
(十一)管理、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二)指導、管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計畫、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十四)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統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
(十五)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指導和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十七)組織和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十八)指導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十九)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二十)指導和管理仲裁登記工作。
(二十一)指導和管理國家司法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
(二十二)指導和管理城市社區司法行政工作。
(二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依法治縣工作。
內設機構及業務
根據上述職責,司法局設4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安全衛生、計畫生育、財務統計和接待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供應和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和局機關規章制度的草擬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警隊伍建設、培訓教育、政治思想工作;負責警務、評授警銜;承辦機關編制、國家公務員管理和下屬單位人事、年度考核、調整等具體工作;組織實施機關目標責任制、獎懲工作;協調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
(二)法制宣傳股(縣委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縣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開展執法情況調查研究;參與執法監督檢查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依法治縣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實施、檢查、考核、獎懲工作。
(三)基層公律股。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管理、指導鄉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法律服務所及廠礦企業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社區司法行政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公證、律師工作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和鑑定員資格考試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登記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社會法律服務市場諮詢機構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148”法律服務專線協調指揮中心。解答法律諮詢,普及、宣傳有關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服務,必要時主動上門服務;對突發性、易激化民間糾紛和民眾事件作出快速反應,指揮司法所和調解組織及時予以調處和疏導;對應由其他部門處理或需與有關部門協作處理的事項,及時溝通信息並接洽協作;定期整理分析民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掌握社情民意,報告黨政領導。
辦公地址:政府辦公大樓4樓
領導班子成員
局 長:黃朝君支部書記:郭新瑞
副 局 長:肖本華
副 局 長:江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