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一)堅持民主集中。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針,經廳黨組會、廳長辦公會按規定程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傳閱、會簽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二)堅持依法依規。注重調查研究,尊重客觀規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規範有序。以明確決策範圍、規範決策程式、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為重點,推進“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全面貫徹落實。
範圍
(一)重大決策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2、全廳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事項;
3、全省農業農村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畫、財務預決算等;
4、涉及三農工作全局性的體制、機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須報請上級決定的事關三農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項;
5、法律法規起草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6、國有資產出租出藉以及單項或批量價值50萬元(含)以上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7、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調整;
8、涉及廣大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9、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工作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機關處級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動議、推薦、考察、任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獎懲事項,廳機關處級以下公務員任免;
2、廳級幹部(包括後備幹部)人選推薦;
3、廳管幹部年度考核等次確定及省管幹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議;
4、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
5、農業推廣研究員的評審推薦;
6、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推薦;
7、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幹部管理(掛職、交流)等。
(三)重大項目安排
1、省級實施的單項資金額度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2、下達市縣的單項資金額度在500萬元(含)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支農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
3、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大額度資金運作
1、預算內單項支出100萬元(含)以上的資金使用;
2、調整預算支出30萬元(含)以上的資金使用;
3、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
程式
(一)確定議題。廳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以及機關處(室)、事業單位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同意的決策建議,由廳辦公室收集,報廳黨組書記(廳長)審定後,進入決策程式。廳黨組書記(廳長)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三重一大”事項。
(二)會前準備。會議所需材料由相關處(室)、事業單位提前準備。會前要深入調查研究,了解真實情況,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擬定詳盡、完備的決策方案。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要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涉及廣大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要充分聽取廣大幹部職工的意見建議。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民眾利益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損失的決策事項,要進行法律諮詢、風險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重大決策事項在提交會議討論前,要對決策的許可權、內容和程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醞釀意見。與會人員要認真研究會議材料,做好發言準備。重要敏感事項,廳黨組書記(廳長)同領導班子成員提前溝通,徵求意見,個別醞釀。
(四)會議討論。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根據決策事項需要,可以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由廳黨組書記(廳長)主持,議題由分管廳領導或相關處(室)、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與會人員就議題發表明確的意見。會議主持人應在班子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五)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與會領導班子成員必須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按規定需要投票表決事項,一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廳黨組書記(廳長)參考班子成員表決結果,作出最後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時,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後再集體討論決定。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六)形成紀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後形成會議紀要,報廳黨組書記(廳長)審核簽發。
(七)執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經廳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可按組織原則和規定程式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當堅決執行。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在事後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決策執行。
保障
(一)廳領導班子成員應帶頭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
(二)領導班子及成員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情況,納入述職述廉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依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程式和方式,在相應範圍內及時公開或通報。
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及情節追究責任。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並限期糾正;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應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式的;
(二)擅自改變或不執行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
(三)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四)未向領導班子提供全面、真實情況,造成錯誤決定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
附則
(一)廳屬各單位應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