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研究會

山東省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研究會成立於1981年,是在省民政廳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是山東省科技廳,研究會的會員主要來自地市科技局、省政府有關部門、省級以上科研院所、駐魯大專院校和企業的科技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其中有一批長期從事科技管理和政策研究的專家。

概況

研究會主要開展科學學、科技管理與科技政策領域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決策諮詢服務,舉辦函授進修班,編輯出版《科學與管理》雜誌,普及和推廣科學技術,為推動我省科學和科技管理事業的發展,促進決策諮詢服務的繁榮和發展,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服務。研究會還是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的地方會員單位,研究會推選的五名同志當選為全國研究會的理事。研究會現有地、市的地方會員單位18個,省直會員單位 32 個,現有5個專門工作委員會,會員465人。山東省科技廳廳長擔任理事會理事長,省里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界的著名專家擔任名譽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研究會掛靠山東省科技發展戰略研究所
研究會曾經先後與全國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研究會聯合舉辦“全國技術轉移機制研討會”,與省委調研室、濟南高新技術開發區聯合舉辦“山東省高新技術開發區對策研討會”、與青島研究會以及有關部門聯合舉辦“科技產業商品化、國際化學術會議”等大型學術會議8次.,組織“山東省未來一二十年主導產業成長與科技一體的綜合集成套用戰略研究”等中、小型學術活動20餘次。在省組織部、省科委、省科協的大力支持下,舉辦了“學習領導、管理”決策和“現代科學管理”函授進修班,參加培訓的幹部達5051名。按期開展優秀論文評選活動,其中包括根據省科協安排的歷屆優秀科技論文評選,也包括本會組織的專題優秀論文的徵集和評選。
研究會先後承擔了“山東省人口的分流、轉移、調整戰略”、“民營科技企業第二次創業的現狀分析和發展對策”、“無形資產評估及交易管理研究”、“主導產業對科技的需求分析及綜合集成套用戰略”、 山東科技中長期規劃戰略研究中《科技園區與創新平台建設問題研究》、山東省十一五發展規劃研究中《高新技術發展暨新型工業化道路研究》、《山東省汽車電子工業及實施汽車計算平台工程調研報告》等幾十項課題,這些研究均被專家給予高度評價,許多對策建議已被有主管部門採納。
《科學與管理》雜誌是伴隨著本會的成立而誕生的,由省科委與本研究會聯合主辦,是全國創辦較早的科學學和科技管理類期刊,1998年10月改為省科委、省科學院與本研究會聯合主辦。在省科委的大力支持下,經過編輯部同志的辛勤努力,已出版發行了119期,23卷,發表論文3600餘篇,約230萬字。並獲得國家出版總局頒發的總體策劃二等獎、省出版局的優秀期刊獎、省委宣傳部的科技宣傳先進單位,以及其他集體與個人獎勵近30項。積極組建期刊理事會,理事單位達到100多家。

章程

山東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研究會章程
OO 四年七月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山東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我省熱心研究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的管理工作者和科技人員組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
第二條本會承認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是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接受其領導,並接受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的指導。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科學學界和科技管理與研究人員,積極開展科學學與科技管理、科技政策領域的科學研究工作,為推動我省科學學研究,提高科技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做出貢獻;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濟南市科院路19號省科技發展戰略研究所辦公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通過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地方協作組和單位團體會員,積極負責地進行工作,努力完成下列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2、普及本學科知識,推廣本學科成果;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3、編輯、出版“科學與管理”雜誌及其他科普書刊、會訊等。
4、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外有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友好交往。
5、開展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專題研究、諮詢服務和人員培訓等任務。
6、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7、發現並舉薦人才。
8、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通訊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其他條件:
1 、個人會員:本學科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或自學成才具有同等學歷,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踐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及企業界等各界人士。
2 、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3 、通訊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專業對口,對我國友好的外籍科技工作著。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或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行使法人代表許可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
(一)會費 ;
(二)捐贈 ;
(三)政府資助 ;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2004 年 7 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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