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安全的綜合監管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和指導協調職責;加強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執行情況。
(三)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
(四)承擔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五)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稱建設項目“三同時”)情況。
(八)組織和綜合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九)按規定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等相關工作。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並督促實施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推進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