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一、 一、 一、

內容

第一條 為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規範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的操作程式,加強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資質,並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資格認定,從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政府採購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未經採購辦認定資格的社會招標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向採購辦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資格;
一、 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
二、 熟悉與政府採購相關的法律和政策;
三、 具有專業招標資質;
四、 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其中,中高級職稱的技術、法律專業人員占在職人員總數的60%以上;
五、 接受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在職人員總數的20%以上;
六、 具備較完善的供應商信息庫、專家庫、招標業務資料庫,具有採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七、 具備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職業道德;
八、 具備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九、 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十、 近三年內沒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介機構行業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需取得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資格的社會招標中介機構,應當向採購辦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檔案:
一、 機構單位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有關部門核發的招標中介機構資格證書及副本;
二、 機構的設定、法人代表及主要技術、經濟專業人員簡況;
三、 機構的章程、業務範圍、業務流程及內部管理制度;
四、 《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正常經營情況表;
五、 本辦法第四條的四、五、六款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
六、 上年度的審計或驗證報告;
七、 承擔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能力分析簡介及承諾。
第六條 採購辦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核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認證書),並在指定的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 接受委託,組織政府採購招標活動;
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採購項目的具體要求,核實投標人的資質;
三、 組織開標、評標活動;
四、 收取招標服務費;
五、 參與政府採購的驗收;
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 維護政府採購委託人、投標人和中標人的合法權益;
二、 以採購辦的名義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編制、解釋招標檔案;
三、 承擔有關秘密保密責任;
四、 有關招標活動的重大事項,如招標檔案、供應商資格審定、評標原則、評標委員會人員的組成等,必須事先報採購辦審定,其他事項於招標活動終結後15日內書面送採購辦備案;
五、 評標結束當天,將中標候選人名單書面報採購辦。15日內向採購辦提交招標、投標、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六、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七、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代理機構於每年5月底以前,持年檢後的機構登記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到採購辦辦理年度檢驗手續。未辦理年檢的,取消其政府採購的代理資格。
第十條 代理機構變更,應在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持有效證件到採購辦重新認定或註銷手續。代理機構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時,應書面報告採購辦,並交回《代理業務資格認證書》。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給採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
一、 違反政府採購招、投、評標紀律,給採購辦、採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
二、 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的;
三、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代理業務資格認證書》的;
四、 變更或者終止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的;
五、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採購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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