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的正當性

國際放射放護委員會(ICRP)提出的輻射防護三原則之一。即輻射照射的實踐,除非對受照個人或社會帶來的利益足以彌補其可能引起的輻射危害(包括健康與非健康危害),否則就不得採取此種實踐。

使用放射性藥物必須正當化

所謂正當化,就是嚴格掌握適應證,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只有在權衡利弊,認為放射性藥物的診治給患者帶來的好處超過輻射對健康損害的代價時,方能用放射性藥物進行診斷、治療。衡量某一放射性藥物診斷價值,主要考慮該藥物對疾病的療效及併發症;診斷的靈敏度、特異性、能否判斷預後和療效以及能否為疾病的治療提供資料;方法是否簡單、安全、無創、經濟和優於類似的非放射性方法。療效或診斷價值不肯定的放射性藥物不應該在臨床上使用。一個新的放射性藥物,只有在充分的理論和大量的實驗證明其具有醫用價值條件下,並經選擇病例試用後,方能普遍套用於臨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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