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在這個意義上,實用新型有時會被人們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針對實用新型,在專利權審批上採取簡化審批程式、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準等辦法加以保護。關於實用新型,有些國家並沒有將其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而是將其放在發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

產生原因

1、國家之所以保護實用新型,目的在於鼓勵低成本、研製周期短的小發明的創造,更快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但這並不意味著只有小發明才能申請實用新型,對於創造性較高的其它發明創造,只要是符合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也是可以申請實用新型的。

2、由於發明專利授權時間周期一般長達2-3年,並且要求較高,不易通過審查,為了使得專利權人能快速的得到授權,特設定實用新型專利,在先授予專利權後,如果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再啟動相應的實質審查程式,包括評論該專利權的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可節約大量的審查資源。

國際規定

《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實用新型的概念,但規定實用新型享有發明專利的利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協定》也沒有單獨規定實用新型這一專利類型。

中國《專利法》明確將實用新型作為專利保護的對象之一,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產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該技術方案在技術創新水平的要求低於發明專利。

專利代理說明

申請人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進行專利申請。

一、需提供的檔案與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專利申請的發明名稱,發明人姓名、地址、國籍,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國籍。該發明專利是否要求提前公開,是否要求在提交申請的同時請求實質審查。

2、技術交底書:

包含發明名稱,該發明的技術領域,該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情況,本發明的目的和實現發明的技術方案,該技術的實施效果,必要時可提供附圖對發明進行說明。

二、注意事項和相關說明

(一)代理說明

1、方法或無固定形狀的物質,只能申請發明專利,而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代理人按照申請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的內容,撰寫申請檔案: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在提交專利局前,代理機構通常需要申請人審閱確認申請檔案的內容。

(二)程式性說明

1、發明專利請求實審的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三年之內的任何時間,請求實審要支付實質審查費。

2、申請人接到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規定的費用。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或者逾期辦理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的權利。

3、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每年要繳納專利年費,逾期後有六個月的滯納期,仍可繳納年費,但要繳滯納金。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4、發明與新型專利的區別在於:

■保護客體:發明保護產品和方法,實用新型只保護產品的形狀、構造

■審查制度:發明專利申請有實質審查程式;而實用新型沒有實質審查程式,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相對發明的要求略低

■保護期限:發明二十年,實用新型十年

■費用不同:實用新型的費用低

三、辦理須知

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授予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要求。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記載在專利申請檔案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創造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專利權內容

1) 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契約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7)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8)如果錯過了繳納年費的時間,可以在期滿日起六個月內補交,但要繳納滯納金。如果超過了六個月,可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補交年費和恢復費。如果已經超過了上述時間,則專利權終止,無法恢復。

9)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專利權特點

專有性

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所謂專有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性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的權利。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

地域性

根據《巴黎公約》規定的專利獨立原則,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是指一個國家依照其該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對其一項發明創造只在中國取得專利權,那么專利權人只在中國享有專利權或獨占權。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屬於侵權行為。搞清楚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是很有意義的,這樣,中國的單位或個人如果研製出有國際市場前景的發明創造,就不僅僅是及時申請國內專利的事情,而且還應不失時機地在擁有良好的市場前景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否則國外的市場就得不到保護。時間性:所謂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有擁有得法律賦予得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得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得專有權。至此,原來受法律保護得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期限性

各國專利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對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大部分國家規定為5-10年,中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分別為20年、10年、10年。

申請簡介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一般是指對產品,如機器、設備、儀表、裝置、用具等有形物的形狀、構造或者他們的結合的革新創造,也有稱之為小發明的。實用新型保護的是有形物,該有形物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製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沒有一定形狀的液體,粉末材料等方面的發明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沒有確定空間形狀的氣體、液體、粒散體、由於堆放方法而構成某種形狀的臨時性物體、只具有二維的平面圖形(如表格、圖形、文字、刻度)等都不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

對於現有技術的改進和提高,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改進後產生積極效果的,如對牙刷刷毛的形狀進行改進設計,使刷毛形狀與人體牙齒接觸的面積增大,提高了牙刷的使用效果並延長了使用壽命。例如多用途檯燈,在檯燈上巧妙裝上微風扇,體積小,使用方便;將定向腳輪改成球形萬向腳輪;方便裝卸的車輛滑行裝置;在書寫台板裝上取暖裝置在天冷時供使用者取暖等等。諸如此類的改進型發明均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區別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區別

授權條件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既不屬於現有技術,也不具有牴觸申請。

新穎性的判斷較為簡單:只要對比檔案的技術方案完全公開了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便喪失新穎性。

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創造性的判斷更為複雜,需要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較強的檢索技巧,這是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不過實用新型專利在審查時不進行創造性審查。

實用性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能夠製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製造,並且套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裡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並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專利期限

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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