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密雲縣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密雲縣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密雲縣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交通安全委員會是本縣實施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機構,根據市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範對策和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制定本縣道路交通安全防範工作實施方案、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級和所屬基層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組織機構(稱交通安全委員會)。確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設定專職或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鄉鎮、街道應當設專職人員2人以上,並向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防範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縣交通安全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把交通安全工作納入職能管理。
第七條 單位應當執行道路交通安全備案立戶制度。
不具備在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立戶條件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備案立戶;凡工商註冊地與實際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工商註冊地為準。接受備案的單位,應當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專業運輸單位除按照工商註冊地備案外,還應在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單位應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根據年度和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方案,落實單位內部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制度。
單位應統籌本單位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條 單位可採取多種形式,每月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對所管理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並留存相關活動資料。
第十條 單位應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基礎檔案。結合不同時期的工作要求,單位應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十一條 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確保不超過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的年度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學校除遵守以上規定外,應加強校車管理,建立校車監督管理檔案,與校車駕駛員、乘坐校車學生的家長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對租用接送學生的車輛也應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
學校應在每個假期前對全體學生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學生道路交通安全防範意識,保證學生的交通安全。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積極參加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活動,並接受其對安全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對單位履行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月、季、年度考核評比,考核結果將納入綜合治理、精神文明評比。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落實安全責任制不力,考核不達標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縣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單位實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記錄製度。
對單位車輛、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控制指標、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記錄,並可以在媒體上公布。
第十六條 單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將事故情況上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單位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應在事故發生後3日內寫出書面報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改進措施。
對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單位,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在媒體上公布;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單位未履行安全責任制的,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禁止其機動車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