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內(包括被保險房屋專屬的陽台上、庭院、私人車庫內)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本公司在本保險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定義:
1.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2.家庭成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並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3.暫居人員是指在被保險房屋內居住超過5天的人。
(二)對被保險人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保險單中列明的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為限。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於下列損失或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酗酒人員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使用或駕駛各種動力與非動力交通、運輸工具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
4.燃放煙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飼養的寵物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 免賠額
本附加險的免賠額為200元人民幣。
第四條 賠償處理
1.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司法或仲裁部門做出的賠償責任判決書或裁決書和有關事故證明,發生人身傷亡時,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2.因保險事故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失,受損財產能夠修復的,本公司承擔修理費用;受損財產不能修復的,本公司按損失發生時受損財產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後承擔賠償責任。
3.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時,本公司參照條款附屬檔案中《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規定的比例賠償。
4.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賠償金額合計以累計賠償金額為限。賠償金額合計達到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5.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對第三者經濟賠償事故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單方面承諾賠償或直接賠償給第三者,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被保險人不應當承擔部分的賠償金額。
第五條 本條款與家庭財產基本保險條款內容相悖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約定的事宜,適用家庭財產基本保險條款的約定。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內(包括被保險房屋專屬的陽台上、庭院、私人車庫內)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本公司在本保險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定義:
1.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2.家庭成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並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3.暫居人員是指在被保險房屋內居住超過5天的人。
(二)對被保險人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保險單中列明的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為限。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於下列損失或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酗酒人員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使用或駕駛各種動力與非動力交通、運輸工具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
4.燃放煙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飼養的寵物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 免賠額
本附加險的免賠額為200元人民幣。
第四條 賠償處理
1.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司法或仲裁部門做出的賠償責任判決書或裁決書和有關事故證明,發生人身傷亡時,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2.因保險事故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失,受損財產能夠修復的,本公司承擔修理費用;受損財產不能修復的,本公司按損失發生時受損財產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後承擔賠償責任。
3.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時,本公司參照條款附屬檔案中《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規定的比例賠償。
4.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賠償金額合計以累計賠償金額為限。賠償金額合計達到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5.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對第三者經濟賠償事故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單方面承諾賠償或直接賠償給第三者,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被保險人不應當承擔部分的賠償金額。
第五條 本條款與家庭財產基本保險條款內容相悖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約定的事宜,適用家庭財產基本保險條款的約定。
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
等級 | 項目 | 殘 疾 程 度 | 給付比例 |
第 一 級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級 | 九
十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45% |
第 三 級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7)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級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的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0)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30% |
第 五 級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兩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11)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12) | 20% |
第 六 級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15% |
第 七 級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10% |
註:(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系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系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階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10)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上述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后,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