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為民[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

宋為民[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

宋為民,江西省人,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中國行政法研究會理事,廣東省行政法學會副總幹事、深圳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深圳仲裁委仲裁員、佛山仲裁委仲裁員、深圳福田區人大法工委委員。

深圳大學法學院宋為民副教授 深圳大學法學院宋為民副教授

1970年參加工作。1980年畢業於武漢大學經濟系,曾在電力部七局黨校任教,授經濟學理論、施工企業管理等幹部專修課程。1987年調深圳大學從事人事工作,在職進修行政法研究生課程,1991年取得法學碩士。隨後在深圳大學法律系任教,1994年獲得律師資格,1995年聘為法學副教授。

主要從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憲法學、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學概論、證券法、仲裁法的教學與研究。主要學術論文有《行政機關法律責任分析》、《澳門政治與法律》、《試論依法行政的概念與範圍》等。主要學術編著有《香港法律大全》公務員制度分冊、《法學基礎》、《澳門總攬》、《法學通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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