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安鄉縣國土資源局其前身為安鄉縣國土管理局,於1987年4月4日正式成立。1993年2
月被合併到安鄉縣城建環保國土局之中。1994年10月,縣國土管理局恢復。1996年元月,鄉鎮自設的土地管理站收歸國土部門管理,成為國土管理局的基層派出機構。2002年元月28日將原屬鄉鎮企業經濟委員會管理的安鄉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劃歸國土局管理。29日,安鄉縣國土管理局正式改為安鄉縣國土資源局。安鄉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礦產和測繪等業務的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下轄17個業務股室和19個鄉鎮國土資源所,以及土地執法監察大隊、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和土地儲備中心等3個副科級事業單位,現在幹部職工255人。主要職責
①擬制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管理辦法或實施意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及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②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報縣、市政府審批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與基礎測繪規劃。③監督檢查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與其它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④擬制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辦法,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未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不減少。⑤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加強全縣城鄉地籍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城鄉地籍登記等工作。⑥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⑦組織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進行初審;確認土地使用權資格;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⑧依法管理礦產資源和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探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⑨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治污,保護地質環境;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⑩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辦理全局日常事務,擬辦、處理黨政工作檔案,制訂各項管理制度,收集本部門、本單位工作情況,全面總結黨政工作;負責局機關治安保衛、安全消防、衛生勞動、節假目值班安排、房產管理及辦公用用品的申報、領取、購置報修等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檔案、函件的接收、登記、傳遞、保管、保密和督辦、文書歸檔工作;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工作;負責來訪人員接待及對外聯絡服務工作;負責車輛管理、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財計股
負責編制有關收費、支出、審計監督檔案管理、責任追究等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單位預算,管理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向上爭取資金、財政劃撥資金,保障本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求;負責對局機關財務進行核算,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及時匯報全局收入及費用情況;負責對局二層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管理、監督;負責機關財務人員及股所報賬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協調審計、財政、稅務、物價等單位審計監督工作。
法規監察股
負責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辦法,負責業務檔案、材料把關;協調局外相關部門和局內的有關法規、政策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普法宣傳;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監督本級行政執法工作;直接查處土地資源違法案件。
用地股
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責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際情況;負責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審批工作。
規劃股
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管理;制定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建設用地項目可行性研究,對建設用地項目進行規劃、選址、預審;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全局綜合統計工作;依法承辦土地利用規劃、計畫的審查、報批;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工作;配合局安排的中心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人事教育股
承辦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勞動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承辦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工作。
耕地保護股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擬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負責各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選址、申報、規劃等工作;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監管;負責建好全縣各級項目及耕地占補平衡台帳;督促、指導鄉鎮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將耕地保護責任落實到村、組、農戶,簽訂到農戶的責任卡,搞好農田保護標誌的設立和維護;參與涉及占用耕地新建項目的選址預審,提供補充耕地方案、資料;參與亂占濫用耕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有關耕地保護日常管理的資料數據的收集整理歸檔;負責全縣年度耕地保護檢查、目標考核;配合全局搞好耕地保護宣傳工作。
地質礦產管理股
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與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完成地質勘察單位的資格審查;管理地質成果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使用;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征地拆遷管理所
負責全縣各項建設所需用地的徵用、拆遷等有關工作;按有關政策對拆遷村民進行品補和安置;收取土地徵用管理費;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土地資源
執法監察大隊
制定全縣土地資源執法監察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查處全縣範圍內的土地資源違法案件,制止、糾正有關違法亂紀法占地和違章建築;搞好土地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地產股
對規劃區內劃撥土地的監督管理,收取原劃撥用地的年租金,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土地開發
整理中心
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對全縣土地整理項目的驗收和覆核;開墾土地整理和農地轉用項目的諮詢服務及土地整理信息服務;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產交易中心
代理全縣範圍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具體事務;開展地產信息的發布與交流;提供土地政策、法規諮詢服務;負責土地使用權招標、掛牌、拍賣的具體事務;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儲備中心
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對城區土地實施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收購儲備活存量土地;依法收回閒置土地。
信息中心
負責制訂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建設和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區域網路,指導和管理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廣域網建設;負責全縣地政、地籍、地產、國土資源市場、礦產資源、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測政、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利用及建設用地規劃等基礎資料庫建設和管理;負責縣本級業務檔案信息化處理和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電子政務建設和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負責組織完成“金土工程”和“數字常德”建設任務。
信訪辦
履行職責: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局信訪事項;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領導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訪工作目標責任考評。
監察室
履行職責:監督檢查本部門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法令、條規和規章制度及依法行政的情況;協助縣局黨組建立和完善有關加強黨風(行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抓好黨風(行風)廉政建設;按照管理許可權,監督、糾正、懲戒黨員和行政工作人員違反黨規黨紀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和查處人民民眾及行政相對人對本系統有關黨風政風、黨紀政紀和依法行政等方面問題的檢舉、控告、申訴和建議;完成縣局黨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及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信息
李振業黨組書記、局長。
負責全局全面工作
曾 進副局長。
分管用地、規劃、征地拆遷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羅先坤黨組副書記、工會主席。
主管工會工作。分管鄉鎮國土資源所和測繪工作。
黃國華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財務統計、政務中心視窗和信息中心工作。負責全局考勤、文明創建和綜治維穩工作。
賀建軍副局長。
分管地政地籍、地產股、地產交易、土地儲備和信訪工作。
夏天萍黨組成員。
分管地質礦產工作。負責城建城管、計畫生育和青年婦女工作。聯繫地價評估工作。
潘酉誥副局長。
分管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和新農村建設工作。
王 郁 紀檢組長。
主管紀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監察大隊、法規股、紀檢監察室和人事教育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集中採購招投標及局機關民主理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