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示範家庭農場認定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省示範家庭農場的指導和服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家庭農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是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三)以農業收入為主,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四)經營規模達到當地縣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且相對穩定;

(五)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具有明顯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認定的省示範家庭農場為符合家庭農場基本條件,並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符合有關示範要求的家庭農場。

對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信原則,實行擇優汰劣機制,動態管理。

第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 認定標準:

(一)適度規模經營。

種植業:糧油集中連片規模在200畝以上,設施蔬菜(含瓜果,下同)達到20畝以上,露地蔬菜達到200畝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達到100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50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50頭以上,家禽年出欄10萬羽以上。

水產養殖業:規模養殖面積達到100畝以上。

經果:葡萄、苗木花卉、茶葉等達到100畝以上。

林業:山區不小於300畝,丘陵地區不小於200畝,平原區不小於100畝。

特種種養業達到100畝以上,種養結合的綜合性農場在200畝以上。

(二)土地流轉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轉契約為準);林場經營的土地權屬清楚、協定完備,土地流轉年限不低於20年。

(三)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和處理日常事務的場所。

(四)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基礎、配套設施,農業機械裝備,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五)按照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投入品的採購和使用有詳細記錄,並建立檔案,做到產品質量可追溯;產品銷售基本上實現訂單化。

(六)產品有“三品一標”認證或使用,即: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農產品地理標誌,擁有自主品牌和註冊商標,實行品牌化經營。

(七)運用農業科技知識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全程,提高生產經營水平。

(八)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提升明顯,家庭農場年純收入10萬元以上,其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於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40%以上;省示範家庭林場年純收入高於其他同類農戶20%以上,對周邊農戶具有示範帶動效應。

第五條 申報材料:

(一)工商登記證明材料(副本複印件);

(二)基本情況介紹(農場從業人員、生產類別、規模、技術裝備、經營狀況、家庭收入及與之對應指導服務的專業輔導員或農技員等);

(三)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記錄;

(四)土地流轉契約、林權證明和土地流轉協定(複印件);

(五)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法人代表個人徵信報告。

(六)“三品一標”認證使用和註冊商標相關證明(複印件);

(七)生產技術規程、標準、相關制度、財務收支記錄和當年農業生產投入品採購和使用情況記錄;

(八)與超市、直銷中心、企業、學校、機關食堂、餐飲企業等產銷對接的訂單證明材料(複印件);

(九)獲得各級獎牌、特色農產品,馳名、著名商標等榮譽證明材料(複印件)。

(十)省示範家庭農場申報推薦表。

第六條 認定管理:

(一)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省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管理工作,對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的省示範家庭農場,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複審,報省農業產業化指導委員會批准後,在安徽農業信息網和安徽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網公示,無異議,由省農業主管部門發文公布。

(二)省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被認定的省示範家庭農場每年進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內容為上述認定標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範家庭農場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申報示範家庭農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家庭農場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併的;

3.家庭農場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4.家庭農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按標準生產,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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