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稽[2009]36號
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執法單位:
為規範我廳行政處罰工作程式,保障和監督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現將《安徽省建設廳行政處罰工作程式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建設廳行政處罰工作程式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廳行政處罰工作程式,保障和監督我廳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工作程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建設行政管理秩序,由我廳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按一般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廳機關工作程式。
第三條 應當由建設廳查處的違法案件和其他重大違法案件,由建設稽查局進行調查或組織相關業務處室和廳屬執法單位(以下簡稱協同機構)進行調查,是否對違法行為人(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由分管建設稽查局的廳領導決定。
第四條 廳領導認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建設稽查局調查取證、提出處罰意見(或會同協同機構進行),政策法規處書面審核。
第五條 建設稽查局組織查明事實取得證據,提出擬處罰意見,填寫《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向政策法規處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政策法規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要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提出意見。
第七條 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建設稽查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建設稽查局負責組織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建設稽查局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或政策法規處的工作人員擔任。
第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由建設稽查局組織填寫《行政處罰決定呈批表》,註明當事人、調查人、認定的事實和處罰依據,提出擬處罰意見。呈批表連同處罰案卷送政策法規處書面審核。
第九條政策法規處審核後由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
第十條 擬處罰意見經政策法規處審核無異議的,由分管建設稽查局的廳領導簽發決定。經審核有異議的,查處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審核意見。對不能採納審核意見,擬給予較輕處罰的,由分管建設稽查局的廳領導決定並簽發;擬給予較重處罰的,可提請廳依法治建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會議研究決定或由相關處室、廳領導會簽,由廳長簽發。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簽發後,由建設稽查局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建設廳印章,送達當事人。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建設稽查局監督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應當由建設廳執行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處罰決定,由建設稽查局通知有關處室或廳屬執法單位實施。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終結後,建設稽查局及其執法人員應及時將案件處理批件、調查取證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執行情況等材料登記立卷,每年集中交廳檔案室歸檔,並將案卷目錄送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稽查局應當會同協同機構建立行政處罰統計制度。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處應會同監察室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我廳以前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