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安教辦函[2007]66號

安化縣教育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新修訂《安化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學校:
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局對《安化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安教辦函[2006]50號)進行了重新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將修訂後的《安化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及相關樣表印發給你們,安教辦函[2006]50號檔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安化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附屬檔案二:附表1-10(按此下載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一

安化縣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縣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的新形勢,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完善和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進一步鞏固“普九”成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省、市有關學籍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章 入學、學籍
第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應根據就近入學的原則,招收一年級、七年級新生,任何學校不得舉行招生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轄區範圍內的適齡少年兒童入學,不得跨鄉鎮進行招生宣傳,不得隨意接收外鄉鎮學生,因特殊情況接收外鄉鎮學生須經學生原所在鄉鎮中心學校或中學同意,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備案。對在學校轄區範圍內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子女入學就讀,學校應一視同仁,不得拒收或收取借讀費等費用。
第三條 普通高中、職業學校招生,根據省、市有關精神,嚴格實行“兩考合一”,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考試,按德、智、體、美全面衡量的原則,擇優錄取。任何學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舉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試,不得買賣生源。
第四條 國小、國中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鄉鎮中心學校確定,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審批備案。高中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學校申報,縣教育局審查,市教育局最後審定並統一下達。國小班額不得超過45人,國中班額不得超過50人,高中班額不得超過55人。
第五條 學校按照規定的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錄取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同時取得統一編制的學號。高中學號由市教育局統一編定下發。國中學號由縣教育局統一編定,編定方式為“年級代碼(二位數)+縣代碼(二位數)+鄉、鎮代碼(二位數)+學校代碼(一位數)+學生序號(四位數)”。其中年級代碼今年的七年級為07,八年級為06,九年級為05;縣代碼為25。鄉、鎮代碼及學校代碼見附表。國小學號由各鄉鎮中心學校參照國中學號編定方式編定。學生入校後一個月內,學校應組織填寫好全縣統一的學籍名冊、學籍表,每學年度的新生學籍名冊應於9月20日前以電子文檔形式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備案。高中學校和中心學校學籍專乾每個學期到基教股核對一次學籍。
第六條 各學校要建立控流保學責任制,認真做好控流保學工作,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率要達到100%,鞏固率達到99%以上;國中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5%以上,鞏固率達到97%以上;省、市示範性高中鞏固率要達到95%以上,一般普通高中要達到80%以上。國中、高中於每學期期中考試以前,將各年級異動學生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的學生名冊)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備案。
第七條 學校不得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
第二章 轉 學
第八條 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父母外出打工或其它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須經批准後方可轉學。一般應轉入家長新工作地點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學校。職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九條 一至六年級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及學校教務處同意,報校長批准後,由學校開出全縣統一的轉學證書。縣內轉學的學生持轉學證書和學籍表到轉出和轉入鄉鎮中心學校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學籍;縣外轉學的學生持轉學證書、學籍表和證明其屬正當轉學的相關資料,到縣教育局基教股審批蓋章後,再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條 七至九年級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或家長寫出申請報告,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教務處同意,簽署意見,學生持雙方學校簽署同意的申請報告,到縣教育局基教股開出轉學同意證。學生持轉學同意證,到轉出學校開出全縣統一的轉學證書,並攜帶學籍表等相關資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 高中學校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或家長寫出申請報告,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教務處同意後簽署意見,學生持雙方學校簽署同意的申請報告,到縣教育局基教股開出轉學同意證。學生持轉學同意證,到轉出學校開出全市正式統一轉學證,再到縣教育局基教股審批蓋章,經市教育局基教科審批編出新學號後,才可持正式轉學證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二條 學校接收轉學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辦理轉學手續的轉學學生,一律不予承認學籍;未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不計入按人頭數撥付辦公經費的學生數,八、九年級學生一律回原就讀學校參加畢業會考;同時在縣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對存在未取得學籍學生的中心學校予以扣分。
第十三條 縣教育局基教股、職成教股、鄉鎮中心學校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在特殊情況下,由縣教育局安排轉學學生入學。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同意,報校長批准後,方可休學。
患有嚴重傳染病的學生,應令其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由學校開出休學證書。一至六年級休學的由鄉鎮中心學校備案,七至九年級休學的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備案,高中休學的報市教育局基教科備案。休學期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經學校批准,可延續一年,如仍不能復學者,高中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再復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再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第十七條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教務處批准。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病癒證明。
第十八條 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需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十九條 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升級、留級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留級。
高中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學業成績、思想品德和體育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可以升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留級,但每學年留級學生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3%。畢業年級不得留級。
第二十條 高中學生留級一年後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應令其退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德、智、體成績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與任課教師協商、推薦,學校同意,國中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高中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參加本年級和高一年級的會考,成績合格者,可以跳級。
跳級學生不得再留級。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第二十三條 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教務處審核,經校長批准後,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高中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按每天6節課計算)以上的。
第六章 畢 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指實施新課程後的年級),國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含補考及格);
3.取得體育鍛鍊合格證書;
4.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六條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參加畢業會考,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畢業證書。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