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孫國明等人在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間,虛構寧夏寧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銀川廣本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銀川融達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寧夏中信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寧夏天旭貿易公司等5家沒有實際經營或經營虧損的公司及其未實際入股的天寶煤焦油公司正常經營且經營狀況良好的事實,並通過舉辦公司開業典禮等形式向集資民眾展示其“投資項目和經濟實力”,虛構資金用途,隱瞞無償還能力的真相,不計後果以高額利息非法向他人集資,用後面的集資款支付前面集資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且將部分集資款用於購買高檔車、房屋等揮霍,致使1.2億餘元集資款無法歸還。
一審法院認為,孫國明、張立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欺罪。一審法院遂於今年2月23日作出判決,判處孫國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張立勛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不服隨即提出抗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二人犯有集資詐欺罪的判決和對孫國明的量刑,改判張立勛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5萬元。
孫國明集資詐欺案從案發至法院終審判決,歷經近4年。2008年9月19日,銀川市公安局對孫國明集資詐欺一案進行立案偵查。2010年7月22日至23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今年2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