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
副局長:王喜明
機構設定
對外發布、推介項目信息。組織、協調和舉辦重大招商活動,指導、協調全旗日常招商引資工作;負責重大招商項目的洽談及督查、落實和服務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契約的審查把關,負責內引外聯企業資格認定;負責全旗招商引資項目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各部門招商引資工作及對全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和承諾履行情況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解決招商引資工作中的各種問題;負責客商投訴工作;負責對旗委政府駐外辦事處、外派各專業招商局招商引資工作的協調管理、監督服務工作。負責為招商引資企業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務。負責行政審批辦證中心的統一管理和協調服務。承辦旗委、旗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協調督辦落實;負責機關公文管理、檔案起草、檔案、人事管理;負責機關資產管理、財務報帳、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辦理領導交辦其他的事項。
項目管理股: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蒐集、整理、更新;負責各專業招商局的項目統計、管理;負責蘇木鎮招商引資項目的統計、檔案管理;負責招商引資專報的編輯、整理、匯總及項目情況統計、分析;負責招商引資任務上報、分解;負責洽談項目審查把關、契約起草工作。
企業服務辦公室:負責辦理招商引資項目各項前置審批;協調招商引資企業需要解決的問題;掌握招商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等工作。
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全面掌握入廳單位的基本情況,熟悉各類行政許可辦理程式及所需前置;組織協調各入廳單位按規定入廳開展工作;管理、監督各分設審批大廳的工作;負責各入廳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考核。
政策法規
奈曼旗招商引資和城鎮開發建設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旗內外投資者在我旗投資創業,根據國家、自治區、通遼市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我旗境內的資源、產業和市場等,除國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對國內外開放,國內外客商來奈曼投資合作、進行科研技術開發和創辦公益事業、當年在同一宗地開工建設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且當年竣工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旗內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含三產)和項目,均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三條 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設在我旗境內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在我旗境內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其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按西部大開發政策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15%的一半);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我旗境內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徵耕地占用稅。免徵耕地占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範圍限於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全額徵收,並經財政部門核實後,在繳稅後10日內,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徵收手續費外、土地增值稅按實繳的60%政府以再投入的形式支持企業發展生產。
(五)土地使用稅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出讓應徵契稅征繳相關優惠政策(奈政辦發[2006]16號)。
第四條 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一)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除租賃方式獲得使用權外),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使用期滿後,使用者可優先續期。
(二)投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可通過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各工業區落戶的企業土地取得費用按約15000元/畝收取,或由旗政府征地平整後,由投資方承擔國有土地辦證的各項費用。
(三)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加工項目或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政府可視情況予以扶持。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1、土地管理費、土地增值費免收;土地出讓金按規定的最低標準徵收,扣除國家用於農業開發的22%土地出讓金外,其餘部分政府以再投入的形式支持企業發展生產。
2、凡在蘇木鎮政府所在地購買商品房的農民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聘任契約的務工農民,根據本人意願,可以辦理城鎮戶口,並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允許依法有償轉讓和繼承。
第五條 行政事業收費優惠政策
(一)繳納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旗內部門辦理的證照工本費免收。
(二)凡落戶奈曼旗各園區的各類企業,免交城市基礎 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引進技術和人才,按修訂完善後的奈曼旗引進技術和人才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七條 相關待遇優惠政策
(一)凡是來我旗從事生產經營的投資者及企業員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來源,要求在我旗落戶的,本人及家庭成員可落入我旗城鎮戶口。
(二)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的子女,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聘任契約的務工人員的子女,可自選學校,收費與本地學生同等標準。
(三)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和應聘到我旗工作的高級技術人員及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旗內企業專用轎車實行“綠色通行”制度,車輛若無重大違章行為,公安、交通部門只糾章,不罰款,不扣證,不扣車。
(四)對招商引資企業,除案件偵察、稅務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外的行政執法檢查,需報請旗政府分管招商引資、工業經濟的副旗長批准,旗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局出具通知單後,方可實施檢查,堅決杜絕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評比、亂攤派。
第八條 允許公司制企業註冊資本金分期注入。設立公司制企業時,如資金暫時有困難,經企業申請,資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只要達到註冊資本金的20%,其餘部分可在兩年內繳足。
第九條 放寬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條件,凡核心企業註冊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並擁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團合併註冊資本金在6000萬元以上的,可辦理集團登記。
第十條 對客商投資項目,由項目包聯單位和企業服務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項目審批、註冊、登記,實行“一廳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制度。需要到上一級部門審批的,由企業服務辦公室及相關對口部門協助辦理。
第十一條 對來奈曼各園區投資的工業企業,政府負責將高壓線架設至廠區圍牆外(不包括專用線),電力部門根據企業變壓器容量和用電設備容量確定企業用電性質,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大工業用電價格。
第十二條 對來奈曼投資的工業企業排污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一級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二級標準。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類項目其他優惠政策
(一)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評估費和房屋拆遷管理費均按規定標準下限的50%徵收。
(二)建設噪聲超標排污費按棟號收取一個月;環境影響評價費按規定標準下限的50%徵收。
(三)地震安全評估費按0.50元/平方米徵收,超過1000元按1000元收取(指不需要現場勘測的)。
(四)水資源管理費按建築面積1元/平方米徵收。
(五)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最低標準的1/3實征;或按要求建設人防工程,免徵人防易地建設費。
(六)用於城鎮建築投資需銀行貸款的,金融部門應給予支持,在貸款抵押手續完備的情況下,開發商及購房戶可優先獲得一定比例的消費貸款。
(七)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對老(舊)城區進行開發改造,並實行“一事一議”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可同時享受通政字[2006]126號檔案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對我旗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牽動作用的投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優惠政策;項目投產後,對引薦人、組織者等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對爭取國家計畫外投資和為企業融資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旗人民政府與企業原簽訂的契約、協定繼續有效,契約、協定期滿後,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奈曼旗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更優惠的政策,按最優惠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