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發展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 (九)負責全市能源的規劃和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國內外及全市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生產力布局、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指導和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
(四)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制訂並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務院、上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審核、轉報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報並實施農業重大項目。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型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引進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及辦法。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組織擬訂並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服務業發展重要載體、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意見。
(六)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與計畫生育、科技、環保、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電、旅遊、政法、民政、社會保障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意見建議;研究並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辦法,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辦法。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實事工程年度計畫。
(七)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辦法;負責我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開發區發展的戰略和總體規劃。
(八)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發展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負責對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指導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融資平台、國有資本運行的管理。
(九)負責全市能源的規劃和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能源設施和電網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能源行政監督和執法工作。負責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及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天然氣利用工程。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監測能源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推進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指導電力行業協會和地方(熱)電廠工作。參與全市電、熱等能源價格的制訂和改革。負責全市成品油市場的規劃、管理和協調。
(十)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城市(鎮)化發展、沿江和沿滬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協調對外協作、對內經濟聯合的相關工作,扎口管理全市引進內資工作;負責我市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全市接軌上海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省、市政府指定地區的對口支援、南北掛鈎工作。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畫和辦法;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區鎮、市級機關各部門(單位)電子政務工作和績效考核;負責全市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審批、評估驗收工作;負責管理本級政府信息化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全市電子政務重大項目建設;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電子政務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政務信息化資源的共享、開發和利用以及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進重點領域的信息化建設。
(十二)負責起草或制定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牽頭制定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
(十三)負責全市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與國家經濟、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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