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天津市綠色建築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有關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綠色建築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全面推進、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於綠色建築的技術研發、推廣套用和獎勵等。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綠色建築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市新建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築,保障性住房,示範小城鎮,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其他民用建築推行綠色建築標準。
鼓勵政府投資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
鼓勵既有建築改造和工業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第九條 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綠色建築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綠色建築技術、節能減排效果等內容。項目審批、核准機關應當在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檔案中明確綠色建築相關要求。
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時,應當就綠色建築要求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相關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設計、施工招標或者委託設計、施工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並根據綠色建築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和設計深度要求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編制綠色建築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建築標準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當採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結合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綠色建築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組織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運營和評價
第十七條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範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八條 綠色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可以約定載明符合綠色建築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標識。
本市鼓勵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築標識。
第二十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設計檔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後,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標識。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業評價機構對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築項目進行專業評價。
第四章引導和激勵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因地制宜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立體綠化、餘熱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套用等技術。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創建綠色生態城區。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建設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推廣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築。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和設備,鼓勵使用可再生、可循環的建築材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設計單位未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編制綠色建築專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綠色建築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未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綠色建築管理規定》。5月1日起,學校、醫院、保障房等新建建築,都將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同時鼓勵既有建築改造和工業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據悉,本規定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綠色建築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根據規定,本市新建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築,保障性住房,示範小城鎮,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其他民用建築推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政府投資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鼓勵既有建築改造和工業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綠色建築在運營過程中,節能和節水等設施設備應當運行正常,管理制度完備,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具有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範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綠色建築的發展應當因地制宜推廣套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立體綠化、餘熱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套用等技術。鼓勵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創建綠色生態城區。鼓勵建設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推廣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築。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和設備,鼓勵使用可再生、可循環的建築材料。
據了解,去年本市新建綠色建築2900萬平方米,43個項目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其中25項為高星級,4個項目獲得綠色建築創新獎。截至目前,本市綠色建築竣工和在建項目已超過8000萬平方米,300餘個項目獲得國家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29個項目獲得國家綠色建築創新獎。今年,本市將繼續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快綠色建築技術研發推廣,推進可再生能源套用,未來五年計畫推動300個項目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