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湖北商會

天津市湖北商會(Tianjin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HBCCT),是由湖北省駐津經濟、服務組織、湖北省籍人士開辦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結成,並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商會簡介

商會的成立是聯結企業與政府的橋樑,是促進鄂津兩地交流合作的紐帶,是展示新楚商整體形象的視窗,是服務企業發展的平台,是所有湖北在津企業的家。商會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立足天津,回報湖北。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加強駐津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天津市、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湖北省駐津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津鄂兩地經濟發展。天津湖北商會將在鄂津兩地前沿,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利用濱海新區的政策和環境優勢。適應新形勢,抓住新機遇,再上新水平。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天津貢獻力量。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登記機關為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本會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領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會標說明

天津湖北商會會標 天津湖北商會會標

天津湖北商會會標的說明

一、 會標圖案以天津的英文字母T為基本字形,正方形底案代表祖國大地。

二、 圖案中代表湖北形象九頭鳳飛翔在以T為代表天津,及以正方形圖案代表的祖國上空。

三、 九頭鳳身姿婀娜,昂首向上,盤旋欲飛,意指湖北商會會員企業積極向上,奮勇創業的敬業精神。

四、 會標以土黃色為底色,代表大地。九頭鳳由頭部桔紅色向尾部深紅色逐漸過渡,意指天津湖北商會及會員企業,在商會成立後由小到大,由弱變強的發展態勢。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為天津市湖北商會,英文譯名為Tianjin Hubei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為HBCCT。

第二條 是由湖北省駐津經濟、服務組織、湖北省籍人士開辦經濟、服務組織(以下簡稱“湖北在津企業”)

自願結成,並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立足天津,回報湖北。

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加強駐津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天津市、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

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湖北省駐津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津鄂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

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登記機關為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接受湖北省

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領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天津市南開區華苑產業區榕苑路15號1號樓B座170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功能和業務範圍:

(一)功能:

1、服務功能:為湖北省在津企業之間、湖北省在津企業與天津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湖北省

在津企業與湖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溝通提供平台;為湖北省在津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培訓

、宣傳等服務。為促進湖北率先中部崛起服務。為促進津鄂兩地經濟交流和合作服務。

2、支持功能:為湖北省在津企業的發展提供商機和政策支持,促進湖北省在津企業加速發展。

3、維權功能:利用各種渠道和資源,全力維護湖北省在津企業的合法權益。

4、自律功能:引導湖北省在津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嚴格自律,樹立“新鄂商”形象。

(二)業務範圍:

招商引資、合作交流、信息諮詢、培訓服務、公益事業、組織展銷、展示會、經貿洽談、維護會員合法權

益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對象為湖北籍人士在津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湖北省駐

津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熱心於湖北經濟建設的天津其他非湖北籍企業代表。常務理事會可

聘請關心湖北發展的社會各界名人或熱心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為特邀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對象為在

津湖北籍企業代表以及教育、文化、藝術領域知名人士和其他申請加入商會的在津湖北同鄉。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團體的意願;
(三)在團體的業務和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

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

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

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團體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商會財務收支管理;

(五)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六)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七)擔任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

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

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

布。
第三十六條 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

計。
第三十七條 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

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章程經 2008年9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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