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機構實施。
建設、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稅務、民政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納入大連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以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
第七條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政府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承擔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八條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書面契約方式約定。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明確在其建築面積中按照規範配建的公共建築等建築面積。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可以依法通過招標、掛牌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按中小戶型設計,單套建築面積多層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層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層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市政府根據全市住房水平適時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控制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民用建築節能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省、市相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節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一) 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十七平方米(含本數)以下(包括申購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遷的住房建築面積)。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照同一地址戶口簿記載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所有家庭成員分攤家庭成員全部住房建築面積確定。
第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條件情況,適時調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保障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家庭年收入按夫婦雙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計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住房公積金;
(三)生產、經營、承包、承租所得;
(四)勞務報酬;
(五)股息紅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條 每個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住房相關證明;
(三)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年收入證明(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四)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購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對申購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初審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並將申購家庭的材料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所在區設立的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
(三)區分局對申購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核實後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核定申購家庭的購房資格並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建立檔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
(五)市住房保障機構就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位置、數量、面積、價格及報名參加搖號的日期和相關要求向社會公告;
(六)申購家庭持《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報名參加搖號;
(七)市住房保障機構會同街道辦事處、區分局對報名參加搖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覆核,並按照房源和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數量確定參加搖號的範圍;
(八)市住房保障機構公開搖號確定入圍名單和選房批次,在《大連日報》上公告,並向申購家庭發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申購家庭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辦理購房手續。
已經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的申購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購房的,視為自動放棄,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購。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上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等內容。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五年後,方可將所購房屋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百分之五十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滿五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所購房屋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二十二條 購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三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建房。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建房。
單位集資建房納入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家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至(四)項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後,方可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者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六條 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仍有剩餘房源的,由住房保障機構統一組織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住房保障機構以成本價收購後作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 單位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市財政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集資建房單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集資建房單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房銷售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住房保障機構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住房保障機構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四)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不能回購的,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採取弄虛作假手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資格,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不能收回的,責令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對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市市內四區以外的地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13日公布、2006年6月9日修正的《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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