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房屋權屬註銷登記後,由登記發證機關收回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或破損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向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證。 第二十二條房屋權屬登記的其他有關事宜,可按建設部《城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全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行政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大連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中心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權屬登記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委託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鎮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其房屋權利人均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五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房屋權利人除提交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房屋權屬的有關檔案外,還應提供下列證件:
(一)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提交單位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其委託的經辦人的身份證件;
(三)委託他人代辦登記手續的,提交權利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境外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資格證明及授權委託書須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外文證件須具有中文譯本。
第六條 新建的房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房屋竣工後3個月內持土地使用許可手續、規劃許可手續、施工許可手續、房屋竣工驗收手續及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
第七條 購買商品房,購房人應在購房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持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的交易手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購房人可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辦交易過戶手續和權屬登記手續,但雙方應在購房契約中明確約定。
第八條 房屋權屬轉移的,房屋所有權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持下列證明檔案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一)因買賣、贈與、交換、聯建分成、投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的交易手續;
(二)繼承的房屋,提交繼承公證書;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析產協定書;
(四)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提交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裁決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名稱或姓名變化的;
(二)因翻建、改建使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稱、門牌號碼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變更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設定他項權利的書面契約及相關證明檔案申請登記,領取他項權利證書。
他項權利登記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或出典人、典權人共同申請。
第十一條 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房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及房屋滅失或他項權利終止的證明檔案申請房屋權屬註銷登記。
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的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達成補償協定後,可由拆遷人代為申請房屋權屬註銷登記。
房屋權屬註銷登記後,由登記發證機關收回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中,登記發證機關認為需要向社會告知的,經房屋權利人申請,可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其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他人提出權利主張的,登記發證機關方可為其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凡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房屋面積的,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由房地產測繪機構測量房屋面積。
第十四條 登記發證機關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後,凡權屬清楚、資料和證明檔案齊全的,應在3個月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應在受理後30日核心準登記。
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登記發證機關應在受理登記後30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使用建設部統一印製的證書文本。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推舉一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或破損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向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發證機關有權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或房屋權利消滅,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註銷登記的;
(三)與事實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有關費用的收取,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發證機關可按原登記費的3倍以上10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冒領、塗改、非法印製、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房地產監察機構沒收證書,對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並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登記發證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的其他有關事宜,可按建設部《城鎮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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