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農牧局、原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掛牌)的職責整合,劃入縣農牧和扶貧開發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四)加強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六)增加對扶貧開發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
(七)加強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貧困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的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職責,加快推進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
(八)積極開展扶貧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扶貧開發援助項目的協調、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執行農牧業、扶貧開發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農牧業、扶貧開發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承擔完善農牧業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負責農牧區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場)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減輕農牧業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負責農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監督農畜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措施,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執行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負責提出扶持農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負責實施。配合財政局組織實施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指導負責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實施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協調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建設。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含胚胎、凍精)、農藥、獸藥、農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執行獸醫行業地方標準。負責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牧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牧業動植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負責動植物防疫和檢疫工作。負責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
(八)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負責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負責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牧業和農牧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牧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信息,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組織實施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負責科教興農(牧)戰略。負責農牧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產加工審核和生產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牧業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負責農用地、水域、草原、宜農(牧)灘涂與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
(十三)負責農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和利用。負責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牧業、農牧區節能減排。負責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等的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牧業外援項目。
(十五)擬訂農牧區貧困人口、扶持標準和扶持對象,組織開展貧困狀況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扶貧開發項目的篩選、審核、上報工作。負責信貸扶貧項目的推薦工作。承擔扶貧開發績效考評工作。
(十六)負責開展貧困勞動力轉移和貧困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組織認定扶持產業化扶貧龍頭企業發展。承擔扶貧開發援助項目的管理和實施責任,開展扶貧領域交流與合作。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牧和扶貧開發局設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農牧科、信息科、財務科、扶貧辦公室。
四、人員編制
縣農牧和扶貧開發局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