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制和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總量平衡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規劃,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態勢,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保持收支總量平衡。
(四)負責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編制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全縣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規劃全縣重點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組織策劃重大項目。負責項目申報、審批、核准與備案,指導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
(六)負責擬訂全縣發展的重大政策和綜合性產業政策,推進縣域經濟結構調整。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七)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執行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八)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參與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政策,提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和建議,研究協調社會事業發展與改革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新能源和綜合利用規劃,並協調實施。
(十)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服務職責,包括:招投標信息發布及為公共資源相關交易方各交易主體提供場地和服務,為行政利息監督提供平台。
(十二)負責全縣服務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落實、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及項目管理等工作。
(十三)依據政府公布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依法實施行政職權,承擔行政職責。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