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城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實行貨幣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大竹縣城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實行貨幣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加快推進我縣城市棚戶區改造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辦法》和省、市、縣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範圍和基本原則

凡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被徵收房屋(以下簡稱被徵收房屋)均可選擇貨幣安置。棚戶區改造貨幣安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等值補償、補助和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二、貨幣安置

(一)被徵收房屋用途及面積的認定

已經登記房屋用途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原房結構未發生變化,被徵收人對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有異議的,以徵收部門委託的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未經登記建築由大竹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未經登記建築認定工作組認定,並按規定處理。

(二)補償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補償。

2.搬遷補償及商業停產停業補償。個人住宅、商業用房搬遷費標準一次性補償1500元;商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3%一次性計發。

3.附屬物(設施)及室內裝飾裝修補償。被徵收房屋的水、電、氣、有線電話、電視等設施,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據實補償。室內裝飾裝修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和房管部門不作認定的1.7米以下部分,不予補償。

(三)補助

1.購房補助。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40%補助。

2.價值補助。住宅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補助,商業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助。

3.戶均補助(一個房屋所有權證為一戶)。住宅及商業用房分別按15000元/戶發放;同一產權證內既有住宅又有商業用房的按25000元/戶發放。

4.住改非補助。對於非臨街住宅作營業用房使用且證照齊全的,在徵收補償時,另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30%補助。

5.安家補助。住宅按7元/㎡·月一次性給予三個月臨時安置費。

6.重大疾病補助。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所屬戶籍內的直系血親患有符合《達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試行辦法》(達市勞社發〔2009〕164號)規定門診大病管理範圍及持有重度殘疾證(僅指智力殘疾一、二級;肢體殘疾一級;精神殘疾一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按每戶2萬元的標準給予特殊補助。

(四)獎勵

1.簽約獎勵。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獎勵。

2.提前搬遷獎勵。在搬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住宅按3元/㎡/日、商業按5元/㎡/日的標準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3.被徵收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住宅或非住宅(不包括商業用房)的,在徵收範圍確定前,證照齊全且正在營業的臨街底層第一自然間,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定的,該間面積的90%按商業用房補償,剩下10%按證載用途補償。超過簽約期限簽訂補償協定的,一律按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用途補償。

4.被徵收房屋主體結構未發生變化、房管部門不作認定的層高在2.2米以下1.7米以上(含1.7米)的部分,被徵收人在簽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協定並搬遷交房的,其面積的80%按住宅補償;超過簽約搬遷期限簽訂補償協定並搬遷交房的,其面積的40%按住宅補償;其餘部分不予補償、補助、獎勵。

5.工料獎。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在簽約搬遷期限內簽訂協定並搬遷交房的,按磚(鋼)混、框架結構500元/㎡、磚木結構400元/㎡、土木結構300元/㎡、其他結構2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房管部門不作認定的1.7米以下部分,在簽約搬遷期限內簽訂協定並搬遷交房的,按磚(鋼)混、框架結構600元/㎡、磚木結構500元/㎡、土木結構400元/㎡、其他結構300元/㎡給予獎勵。

三、工作要求

(一)對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二)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標準,或貪污挪用、私分拖欠徵收補償費用以及優親厚友、弄虛做假的,視其情節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由縣住建局牽頭,縣房征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全力配合實施。縣財政局要加大資金保障力度,確保棚戶區改造貨幣安置資金及時到位;縣紀委(監察局)、審計局要加大監督、審計力度,確保專款專用。

本《實施意見》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修改或政策調整,從其規定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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