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政辦發[2010]23號
各有關縣區,市直各委、局、辦、企事業單位,各駐同部隊、機關、企事業單位:
《大同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大同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暫行管理辦法
為加強大同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的規範化管理,依據建設部《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和《大同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產生在城區、礦區、南郊區、御東區、開發區的生活垃圾全部運送到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方式由各區、各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擔負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載重不少於2噸的自卸式垃圾清運車運送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傾倒在指定位置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由於垃圾焚燒發電廠處理生活垃圾的特殊性,任何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運送到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焚燒發電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生活垃圾。
三、垃圾計量由大同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垃圾焚燒發電廠共同計量,所有垃圾承運車輛經由雙方確認後進行計量登記,每日一份報表,每月一份匯總,匯總表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經核准後在下月5日前報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
四、垃圾處理費用的結算執行《特許經營權協定書》相關條款:
1、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置補貼費為每噸60元。
2、垃圾處理量在日處理生活垃圾1000噸以內時,按每日1000噸結算。
3、垃圾處理量每日超過1000噸時,按每日1000噸的基礎數據結算後,超出部分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對超出部分進行核實確認,按每噸60元進行補貼。
五、市財政局應根據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報送的生活垃圾處置量,在每月20日前拔付給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直接支付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保障其正常運行。
六、垃圾焚燒發電廠要加強內部管理,並達到以下要求:
1、廠區道路應滿足垃圾運載力和安全的需要,保持道路暢通,設施完整,卸載秩序良好。
2、進出廠區主要路口應設定規範清楚的交通標誌、標識。專用道路和垃圾卸料區應設定醒目的指示,以及車輛限速等告示牌。
3、廠區專用道路應及時清理殘留垃圾和積雪,保持道路暢通。
4、加強對卸料大廳的管理,做到進的去、卸的快、出的來。
七、嚴禁焚燒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在有能力時,可以焚燒秸桿、農用廢棄塑膠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及裝潢可燃類垃圾。焚燒無毒無害的特種垃圾(服裝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它城鄉生活服務行業產生的性質與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須辦理申報手續,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准並提出處置意見後方可焚燒。
八、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在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經同意後方可停業。
九、環保部門應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各項環保指標進行監督管理,建立應急預案,發現不達標時,按照有關環保法規進行處罰,並限期治理。
十、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應組織督察隊伍監督各單位生活垃圾運送工作,對亂倒和自行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按照《大同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重處重罰。
十一、未盡事宜由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協調相關部門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