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嚴

夏嚴,曾任安徽省郎溪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

2018年3月15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7月17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2019年1月4日,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90萬元。

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省郎溪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15日,據宣城市紀委監委訊息:郎溪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夏嚴(副縣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審查起訴

2018年6月25,郎溪縣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夏嚴(副縣級)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由宣城市監察委員會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標誌著該市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後,市級監委採取留置措施“第一案”順利調查終結。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17日,據宣城市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察委員會和中共宣城市委批准,中共宣城市紀委、宣城市監察委員會對郎溪縣委黨校常務副校長夏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夏嚴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下屬及服務對象財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騙取國有資金,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造成國有資金損失,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犯罪。

夏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宣城市紀委常委會、宣城市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宣城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夏嚴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處分;將夏嚴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4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對郎溪縣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夏嚴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90萬元。據了解,該案是宣城市監委成立後採取留置措施的第一起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7年7月,夏嚴利用擔任郎溪縣林業局局長,凌笪鄉黨委書記、鄉長,縣招商局局長,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款結算、企業經營、協調糾紛等方面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39萬元、港幣6萬元;2014年下半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關係密切人員勾結,共同騙取公共財物274. 64萬元,數額巨大;2014年5月至6月,違規安排郎溪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屬公司借款500萬給郎溪某製造公司,2015年初,該製造公司停產,企業負責人潛逃,致使開發區管委會下屬公司無法實現500萬元債權。

法院審理認為,夏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關聯對象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與關係密切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採用侵呑、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違反規定徇私處理公務,造成國家財產損失5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夏嚴在受賄犯罪中,有索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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