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各部門及主要行業的規劃。(二)研究分析國內外、區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監測、預測、預警和綜合分析,提出促進自治縣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
(三)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發布價格信息,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
(四)研究自治縣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自治縣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推進自治區城鎮化建設。
(五)研究提出自治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方向,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編制、下達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前期項目計畫,負責全縣重大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安排自治縣財政性預算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負責自治縣建設項目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