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檢驗檢疫 證單的簽發程式
包括:審核、制證、校對、簽署和蓋章、發證/放行等環節。二、證書文字與文本
(一)證書文字1、 檢驗檢疫 證書使用國家質檢總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別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簽發。
2、報檢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語種簽證的,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審批後予以簽發。
3、入境貨物索賠的證書使用中英文合壁簽發,根據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簽發。
(二)文本
1、一般情況下, 檢驗檢疫 機構只簽發一份正本。
2、特殊情況下,契約或 信用證 要求兩份或兩份以上正本,且難以更改契約或 信用證 的,經審批同意,可以簽發,但應在第二份證書正本上註明“本證書是X X X號證書正本的重本”。
三、簽證日期和有效期
(一)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單一般以驗訖日期作為簽發日期。(二)出境貨物的出運期限及有關檢驗檢疫證單的有效期:
1.一般貨物為60天;
2.植物和植物產品為21天,北方冬季可適當延長至35天;
3.鮮活類貨物為14天;
4.交通工具衛生證書用於 船舶 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用於飛機列車的有效期為六個月,除鼠/免於除鼠證書為六個月;
5.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有效期為十二個月,預防接種證書的有效時限參照有關標準執換證憑單以標明的檢驗檢疫有效期為準;
6、 信用證 要求裝運港裝船時檢驗,簽發證單日期為提單日期三天內簽發。
四、檢驗檢疫證單有關欄目的填寫要求
1、貨物品名:貨物名稱必須填寫具體的名稱,不得填寫籠統的商品類。2、報檢數量/重量:填寫重量時,應注意淨重、毛重或以毛重作淨重。一般以淨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淨重則需註明。
3、包裝種類和數量:指本批貨物運輸包裝的種類及件數。散裝的要註明“散裝”。如採用木質包裝,應詳細列明。
4、標記及號碼:沒有標記的填寫“N/M”,或註明“散裝”、“裸裝”。標記太多填寫不下,或有計算機無法繪製的圖案時,報檢人應提供標記的樣張。
5、啟運地:指裝運該批貨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地點。出境的原則上填寫啟運城市名稱;入境的按進口提單所列的啟運地點填寫。
五、證單的更改、補充與重發
在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檢疫證單後,報檢人要求更改或補充內容的,應向原證書籤發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實批准後,按 規定 予以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檢驗檢疫證書內容,偽造或變更檢驗檢疫證書屬於違法行為。1、補充證書
報檢人需要補充證書內容時,應辦理申請手續,填寫《更改申請單》,並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說明要求補充的理由,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准後據實簽發補充證書。補充證書與原證書同時使用時有效。
2、更改證書
報檢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將原證書退回,填寫《更改申請單》,書面說明更改原因及要求,並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後與契約、信用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後與輸出、輸入國家法律 法規 規定 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發證書
申請人在領取檢驗檢疫證書後,因故遺失或損壞,應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並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經原發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審核批准後,方能重新補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