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及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核准(區、縣級市管項目)

基本信息

編號:5項目名稱:基建工程及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核准(區、縣級市管項目)
實施主體:市發展改革委事項類型:行政許可事項
清理結果:市府下放是否屬合併後事項:
下放後實施主體:區(縣級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下放方式:部分直接下放

設定依據

《廣東省實施〈招標投標法〉辦法》(2003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第十二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准,實行邀請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市、縣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廣州、深圳市管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經國家發展計畫部門批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五條: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定依法核准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一)發展計畫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准;(二)經濟貿易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項目進行核准;(三)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核准;(四)其他項目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核准部門要將上述核准情況抄送發展計畫部門。第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進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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