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是為了加強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中央有關規定製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年4月18日印發,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通過會議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主要內容

會議強調,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明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主要安全生產職責,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強化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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