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研試製費撥款管理暫行辦法

國防科研試製費撥款管理暫行辦法,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7年1月22日批准,並發布施行的一個軍事行政法規。共13條。對《暫行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國防科研試製費的區分、開支範圍、計畫使用等作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規定:國防科研試製費分為武器裝備研製費,套用、基礎研究費和技術基礎費三部分。其開支範圍包括:設計費、材料費、電子元器件費、工資及補助工資、樣品樣機購置費、外協費、試驗費、專用測試儀器設備購置費、必需的零星技術措施和設備安裝調整費、工藝裝備費、動力燃料消耗費、科研管理費以及不可預見費等。《暫行辦法》還規定:各部門、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渠道自籌經費,進行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武器裝備研製,應當予以鼓勵。

橫向科研經費實行契約管理,必須按照項目契約書中約定的經費使用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執行國家和學校相關辦法,合理、規範使用科研經費。科研經費預算經批准後一般不作調整。支出預算中的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經科研財務管理科審核確認,可以根據項目研究需要調整執行。確因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而必須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調整,超過上述控制範圍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經科研財務管理科審核後,按程式報主管部門批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