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關於延期繳納稅款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三、關於欠稅核銷問題
對於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可以視同符合《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四、關於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7號)規定,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對納稅人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災區國稅、地稅機關應積極採取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等形式,降低征納成本,提高辦稅效率,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網站、12366服務熱線、簡訊以及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支持地震災區的各項稅收征管措施儘快通知納稅人,並提供各種服務便利,幫助納稅人儘快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