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法人

國家機關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具有特定職權,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主要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軍事、警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具有法人資格不需核准登記程式,只要有獨立的經·費,一旦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在從事國家管理的活動過程中,廣泛地參與民事活動,依靠國家撥給的預算資金從事商品交換,如購置辦公用品、租用房屋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活動經費,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各級國家機關。它確立了機關主體資格,奠定了機關工作的法律基礎,增加了機關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規範性。機關法人的設立,能有效地解決難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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