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於2017年12月28日印發。本辦法共九章三十三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的通知
林策發〔2017〕152號

國家林業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和落實我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實現行政許可隨機抽查監管全覆蓋,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見附屬檔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7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林業局實施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規範隨機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是指對國家林業局實施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進行隨機性事中事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隨機抽查工作的全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有序進行、實現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實施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均應當接受隨機抽查,進行隨機抽查的檢查人員應當全部經隨機方式選派。

第五條 隨機抽查工作的依據、程式、內容、法律責任、抽查結果應當向全社會公開。

第六條 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儘可能減輕被許可人負擔,方便被許可人接受隨機抽查。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被許可人隨機抽查的實施主體為各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機關黨委(紀委)和法制工作機構分別負責對隨機抽查工作進行紀檢監督和法制監督。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承擔檢查工作的單位可以請國家林業局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予以協助,還可以聘請有關領域專家參與檢查工作。

第三章 抽查內容和名錄庫

第十條 抽查內容為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決定的情況,具體內容由各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情況和監管重點進行明確。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統籌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名錄庫由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協助主體組成。

各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可以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實際情況,建立具體的檢查人員名錄庫,並報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全面覆蓋、動態管理的原則,分類建立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名錄庫。名錄庫包括取得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決定的全部被許可人,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隨機過程和結果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採取搖號、機選等方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選定檢查單位。具體從事檢查工作的人員由許可事項承辦單位商已選定的檢查單位確定。

已建立具體檢查人員名錄庫並報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備案的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選定的檢查對象,自行隨機抽取檢查人員。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原則上不得由同一檢查人員實施內容相同的檢查。上一年度被檢查的企業,如果上年度檢查結果合格,在下一年度再次被抽中後,如無特殊情況可以免於檢查。

第十六條 雙隨機抽取結果在實地檢查工作開始前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 檢查單位應當製作《隨機抽查通知書》,並於實地檢查開始3天前告知檢查對象。《隨機抽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等。

第五章 抽查計畫和頻次

第十八條 每年5月底前,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根據上一年度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會同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制定本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畫;下一年度第1季度底前對上一年度檢查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九條 列入隨機抽查工作計畫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隨機抽查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檢查對象的3%,不高於10%。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督檢查方式有特別規定,以及因投訴舉報、上級機關交辦、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等已開展或者部署的檢查工作,可以不受隨機抽查計畫和頻次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探索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記錄列入黑名單的檢查對象,可進行定向抽查。定向抽查的檢查人員仍應當隨機抽取。

第六章 抽查工作規範化

第二十二條 抽查單位應當就抽查內容制定檢查單,按照檢查單的內容開展檢查工作。檢查單內容包括抽查事項、抽查依據、具體檢查事項、所需準備的材料和設備、檢查程式、檢查結果處理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填寫檢查單,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簽字。檢查單需由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現場見證。現場可以採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抽查過程。

第二十四條 檢查單位根據抽查的需要,依法委託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鑑定、評估等產生的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機關支付。

第七章 抽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抽查工作結束後,檢查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形成包括抽查過程、抽查結果等內容的抽查工作報告,報國家林業局分管局領導審閱,並將抽查結果及時告知抽查對象。

抽查結果依法予以公開,並在有關信用信息平台上發布。

第二十六條 檢查對象對檢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檢查人員要告知其履行法定義務,並做好記錄和留取相關證據,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予以處理。檢查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予配合:

(一)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的;

(二)拒絕檢查人員對特定物品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的;

(三)拒絕檢查人員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七條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並將其納入國家規定的實施“聯合懲戒機制”範圍。

第二十八條 各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相關檔案、檢查單、抽查工作報告和影音資料等。國家林業局法制工作機構和機關黨委(紀委)可以依據抽查檔案進行法制和紀律監督。

第八章 權利救濟

第二十九條 檢查對象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複查。國家林業局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申請人對複查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家林業局不再受理。

第三十條 複查工作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和機關黨委(紀委)組織,根據需要可以重新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進行複查工作,但已參加初次檢查工作的人員在複查時應當迴避。

複查主要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現場檢查和聽取被抽查人的意見。複查應當以初次檢查時對客觀事實的認定為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森林資源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植物檢疫類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工作,可以由其承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於2018年4月底前另行制定具體的隨機抽查工作細則,並根據細則組織隨機抽查檢查工作。隨機抽查檢查工作原則上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並在當年12月30日前將隨機抽查檢查工作報告提交國家林業局機關黨委(紀委)和法制工作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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