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4】第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有些企業,未經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局航局)等有關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民用航空
器生產製造和銷售活動,並且發現有的地方未經批准擅自與外商合資生產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含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產品,登記主管機關必須對從事民用航空器設計、生產(含銷售,下同)和維修的企業加強登記管理,杜絕非法生產經營民用航空器的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國發〔1987〕43號)的規定,從事民用航空器設計、生產、作用和維修的單位或個人,均應由民航局批准,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棒中,設計、生產民用航空器的,應分別申領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銷售民用航空器的,應申領適航證;加裝、改裝民用航空器的,就報經民航局批准;維修民用航空器的,應領取維修許可證。
二、各地區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對已登記註冊的民用航空器設計、生產、維修企業進行一次核查,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按下述原則處理:責令企業立即停業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維修業務,責令企業立即停業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維修業務,督促其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領證手續,查處其無證設計、生產和維修民用航空器的行為,對企業確不具備設計、生產和維修民用航空器條件的,責僅其辦理註銷登記;具備其他經營條件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超過六個月不開展生產經營科學研究動的,視為自動歇業,予以註銷。檢查和處理結果,請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報國家工商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