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上報已登記註冊的有關企業名稱的補充通知

從已上報的有關企業名樂名單和了解掌握的情況看,仍有一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有關企業名稱名單不全。

工商企字【1992】第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年八月六日我局《關於對有關企業名稱關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工商[1990]243號,以下簡稱243號文)發出後,陸續收到各地按該文要求上報的有關企業名稱名單和材料。我局企業登記司已將這些企業名稱及其有內容輸入電腦,建立了數據為,經整理分類後,用司發文形式向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關於核對已上報 的使用“中國”等字詞的企業名稱名單的通知》,並附上了已上報的有關企業名稱名單,提出了逐步處理的意見。從已上報的有關企業名樂名單和了解掌握的情況看,仍有一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有關企業名稱名單不全。如:有的只上報了風資企業名稱名單,未報外商投資企業的;有的只報了全國性公司分支機構的,未報其他企業的;有的只報了全國性公司分支機構的,未報其他企業的;有的只報了使用“中國”、“中華”字詞的,未報不冠行政 區劃名稱的;有的只報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未報聯營,私營的;有的匯總不全,缺少某些地區的等等。

根據我局《關於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309號)和《關於企業登記管理中與企業名稱有關的若干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號)的有關規定,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之後,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而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登記註冊或變更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字詞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劃名稱的企業名稱,一律無交,必須予以糾正。繼續使用的,按非法經濟組織查處。

二、在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前已登記註冊的屬於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業名稱,請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真按243號文要求和對照本省已上報名單複查一下,看是否還有遺漏需補報的,並在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將複查結果報我局企業登記司。屆時沒有報告複查結果的,視為已無漏報名單。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如再發現漏報的此類企業名稱,一律無效,按非法經濟組織或蜚法名稱查處。對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報的有關企業名稱,應按我局企業登記司的要求,並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規定,予以規範和理順,在規範理順前,不視為非法。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報的有關企業名稱,如果變更為不屬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業名稱的,請登記主管機關將核准變更日期和變更前後的企業名稱報我局企業登記司備案;如果企業已註銷,亦請登記主管機關將核准註銷日期和企業名稱報我局企業登記司備案 。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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