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關於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協定項目管理的暫行辦法

十五、經批准的項目,即可與對方聯繫並商定具體的合作研究工作或實施計畫。 十六、合作項目的工作計畫經雙方商定後,應在實施前上報複審。 二十四、所有批准和出國項目,應在出國任務批件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基本概況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外交部、國家科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局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的實際情況,為加強我局對外科技合作協定項目的管理,促進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協定項目的類別

一、由國家科委或其他歸口管理部門下達的已列入我國政府與國外政府之間科技或經貿合作協定的派出或接待項目,稱政府間協定項目。
二、蔌經批准的以局屬有關單位的名義與國外對口部門簽定的議定書、紀要、計畫書、備忘錄中所確定的合作與交流項目,包括派遣人員出國或邀請國外人員來華進行科技考察、講學、合作研究、技術培訓、共同設計、聯合觀測等活動,稱部門間協定項目。
三、由提供部分外事經費資助或提供外匯或國際旅費外匯額度的臨時出國或邀請來華等活動,稱其他項目。
四、各單位自籌經費安排的邀請來華項目和出國參加國際會議項目不包括在本辦法管理範圍之內。

項目的要求

五、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協定項目應在協定規定的合作研究領域和批准開放的地區內安排。
六、合作與交流項目應遵循“洋為中用、以外事促內事”的原則,緊密結合或本單位的重點科研工作、重大的科技攻關項目、重大工程和技術改造中的關鍵科研項目、需要重點發展的科技領域項目以及為我急需的某些先進套用技術。
七、任何新增加的合作項目應有國內不同來源的科研或業務經費的保障。

項目的報批手續

八、經所在單位批准,向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對外科技合作項目申請書》一式二份(見附表1),詳細填寫以下各項內容。:
(一)申請合作研究項目的題目(中、英文);
(二)中、外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職務;
(三)項目目標;
(四)有關申請項目的國內研究情況(附主要參考文獻);
(五)申請者對該項目的研究工作和主要成果;
(六)國際上在該領域的研究情況;
(七)國外合作者在該領域的研究水平和特點(附主要論文題目);
(八)擬開展的研究課題和工作計畫草案;
(九)預期研究結果;
(十)國內主要協作單位和參加者;
(十一)擬對外提供的資料、圖件(包括大比例的地形圖、衛片、航片)以及工作場點(野外工作需另附平面路線圖);
(十二)合作經費預算。較長期的項目按年度開列,包括接待費、出國機票費、合作研究的業務費和其他配套經費、以及對方可能的投資額或儀器裝備品種、數量;
(十三)有關項目的準備工作和與國外聯繫情況(附與國外聯繫的主要信函及譯文);
(十四)單位學術組織以及局有關業務部門組織的評審專家組對申請項目的學術審核意見。
九、對方主動向我提出的合作項目,以及國內其它有關部門共同資助的、國內報批手續需我局辦理的合作項目,我方對口參加者也應按以上手續申請報批。
十、後續使用項目也應作為新的申請項目按以上手續向報批。
十一、已獲批准項目跨年度的項目活動,不需另行申報,但需在年度外事計畫中,按已批准的規模,報翌年擬派出或接待的人月數,並在具體實施前上報有關工作計畫。

項目的審批

十二、政府間協定項目屬於我局承擔的國家項目。將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向有關單位下達出國或接待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部門間協定項目,由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項目申請書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報局領導審定後形成審批意見,其中人員的派出或來華計畫經審核後,送國家科委審批。每年第四季度末向國家科委報送翌年對外科技交流等合作計畫。
重大科技合作項目,經審核後,報送國家科委或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審批。
十四、其它派遣出國或邀請國外人員來華進行合作與交流項目,由根據有關規定審批。

實施計畫的制定

十五、經批准的項目,即可與對方聯繫並商定具體的合作研究工作或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包括詳細的年度派出和接待計畫。
十六、合作項目的工作計畫經雙方商定後,應在實施前上報複審。對計畫中的出或來華等項目按有關規定予以審批,並下達出國任務批件接待檔案。
十七、合作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如增上新的合作內容,應上報批准後方可執行。在未獲批准前,不得自行更改計畫或應允對方。
十八、涉及到不對外開放地區或對外提供保密資料的項目,應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項目的執行

十九、要做好執行前的業務準備工作,對每一個參加交流和合作活動的成員要確定明確的任務和具體的要求。
二十、要選派政治思想好、技術上懂行、身體健康、回國後能起較大作用並且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具有外語獨立聽說能力的人員出國。
二十一、派出單位的領導要加強對涉外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教育。參加合作與交流活動的人員要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財務制度。
二十二、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認真履行有關保密審查手續,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國家機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不宜對外公開的技術數據、資料和情報。
二十三、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應與我駐外使館、領館保持聯繫,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駐外使、領館請示報告。未經授僅,不得對外擅自承諾義務。
二十四、所有批准和出國項目,應在出國任務批件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逾期必須提前說明理由,申請延長,由派出單位向提出申請報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在國外執行合作項目期間,如需要前往別的國家或參加與本項目無直接關係的其他學術活動,也應事先向派出單位申請,徵得電函同意。
二十五、所有項目在批准後一年內,如尚未確定國外合作者或尚未執行,項目即被撤消,不再保留項目經費。

項目執行後的總結、驗收與評審

二十六、所有結束項目,應分別在十五天和二個月內寫出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一式兩份交國際合作司。出國項目要認真填寫《留學(包括短期出訪)期滿回國人員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
二十七、出國團組回國後,要及時向局有關職能部門和派出單位領導匯報出國期間的有關情況。
二十八、為擴大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效益,合作與交流項目所取得的資料和結果,按“震發外(1991)83號《關於出國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和執行國際合作項目人員資料匯交辦法》”執行。
二十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前發的《關於執行對外科技合作協定項目的審批暫行辦法》即行廢止。本辦法解釋權在國際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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