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研究生工作暫行規定

《國家地震局研究生工作暫行規定》在1992.03.31由國家地震局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研究生是高級專門人才的重要來源。培養高質量的研究生,是推動教育和科學發展的一項戰略任務。地震科學是國家急需發展的新興邊緣學科,能否培養出高質量的學位研究生不斷充實地震科技隊伍,是關係到地震科學發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

第二條 國家地震局所屬各研究生招生單位,是地震系統培養研究生的基地,承擔為地震系統培養研究生的任務。

第三條 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是:具有共產主義思想和道德;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健康的體魄;富有科學的探索精神和強烈的事業心;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門知識和較強的地震科技工作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四條 招生單位招生的學科、專業,必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具有相應的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在帶研究生期間必須有穩定的課題和經費,並且在第一線工作。

博士生導師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碩士生導師由招生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報國家地震局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畫應根據地震系統的需要和各招生單位的重點任務、攻關項目、學科特點並結合培養能力和培養條件,提出學科、專業和研究方向的招生人數。

各執行單位根據規定的時間,按照局下達的招生計畫,制定出下年度的招生計畫和專業目錄,上報國家地震局。

第七條 招生工作是研究生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關係到考生的水平和研究生的質量,務必高度重視,認真做好。

招生單位可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承擔此項工作),由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組長由招生單位主管教育工作的所長(主任)擔任。領導小組下設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議年度招生計畫,確定複試和錄取名單,做出對入學新生經複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的決定及其它有關規定。統籌解決、落實研究生學習、生活和工作的有關物質條件等問題。

招生辦公室的職責是:按照局下達的招生計畫,填寫招生專業目錄,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統一答覆考生來信及詢問,接受報名,審查考生條件,寄發准考證,對推薦免試的優秀本科應屆畢業生進行審查和辦理錄取手續。組織命題,試題印刷、保管、分發(準備考場,組織考試),組織評卷、複查、登分、政審和提交初錄材料。組織複試,進行調劑錄取工作,對本科應屆畢業生畢業論文(設計)的審查,發錄取通知書,接受新生入學報到,進行新生入學後的複查工作,完成招生工作各階段的各種報表工作。

第八條 由各招生單位負責命題的考試科目,均須成立命題、評卷小組。每組三人,設組長一人,由具有較豐富的命題、評卷經驗和較高學術水平的導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有關人員擔任。命題小組保持相對的穩定,以便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命題質量和水平。

命題、評卷小組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和原則,負責考試科目的命題,同時提出參考答案、評分標準,並進行評卷工作。

試題由命題、評卷小組組長簽名,交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後交招生辦公室印刷。評卷後,由命題小組認真分析研究,做出總結。

第九條 在命題、評卷的全過程,即命題、審核、編排、校對、印刷、保管、分發、試卷回收處理、評卷、登分等環節,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有關規定。如有失職或泄密,必須立即報告,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認真追查責任,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第十條 以招生的學科、專業或研究方向為單位,成立複試小組,每組不少於三人,其中包括導師,研究室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複試前應做好準備,其職責是:確定複試內容、題目和形式,對考生進行錄取前的綜合考查。複試完畢寫出評語和成績。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應根據招生計畫和國家有關考生錄取的規定,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在合格的考生中擇優錄取,經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研究後,確定錄取名單,並報國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局。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如不能保證培養研究生所必須的物質條件,研究生主管部門及導師,如不能全面履行其職責,應區別情況,減少以至取消招生計畫。

第三章 培養工作

第十三條 培養類別、形式和學制。

研究生分為攻讀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兩級。有脫產學習和在職學習兩種。有定向培養、委託培養和統一分配等形式。脫產博士生、碩士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三年,在職研究生的學習年限可適當延長一年。

第十四條 培養的方式和方法。

研究生的培養一般採用學位課程學習和科學研究實踐相結合,導師指導、研究室集體培養和研究生自學、獨立研究相結合的方式。在培養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靈活多樣,體現特色,發揮優勢,勇於探索,不斷地總結和創造新的經驗。

第十五條 培養方案。

招生單位必須按招生的學科、專業制定出培養方案,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後實施。

培養方案包括:業務培養目標,課程設定的要求(學位課程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學時、學分等),科研實踐訓練,論文工作的要求,各階段的時限要求等。

學位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要求考試,選修課可考試或考查,考試按優、良、及格、不及格記分,考查按通過、不通過記分。經考試或考查成績及格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成績或學分。

因不及格補考的,補考成績最高評為良,並加“補考”字樣。因病因事缺考,補考優秀的可評為優。學位課程學習階段,成績均合格的研究生,才能進入學位論文階段。

第十六條 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導師應該履行下列職責:

(一)導師要教書育人,在研究生培養的全過程,始終注重進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導師要為人師表,以自己的良好學風,嚴謹的治學態度和堅韌不拔的奮進精神去影響研究生。要注意科學工作方法的訓練,注意充實和開拓研究生的現代基礎理論和前沿科學知識。重視動手能力、獨立思考和獨立工作能力的培養訓練,努力使他們成為科學領域的開拓型人才。

(三)參與培養方案的制定。

(四)新生入學後,導師(或指導小組)要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根據因材施教的原則,制定每個研究生的培養計畫,對學位課程的必修課、選修課的門數、考試科目、要求、考試或考查的期限和方法,指導方式等做出規定。並對培養計畫的實施進行日常的督促和定期的檢查。

無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研究生,必須補足本專業大學本科主幹學科的二至三門課程。其課程的考核方法由導師確定,但不得列為學位課程。

(五)導師應在研究生入學後的第三學期與研究生共同擬定論文計畫,其中包括各階段的內容、要求、進行方式和期限等。該計畫應報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門備查。

(六)導師應儘可能地為研究生授課和編寫教材。

第十七條 加強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培養德才兼備的研究生的重要保證。

各招生單位的黨委要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為日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有一名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分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並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團委和工會等組織,有效地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部門應主動配合導師、研究室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教育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輔導員。要注意根據研究生的特點和他們的不同學習階段(入學、課程學習、論文工作、畢業分配等)進行思想教育,把形式的多樣性和內容的針對性結合起來,並注意總結經驗。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研究生的黨團組織機構。研究生中的黨、團員,一般應參加導師所在的研究室的黨、團支部,也可以參加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門所在的黨、團支部。黨、團員人數較多的單位,可以單獨成立研究生黨、團支部。所有的研究生,均應參加導師所在的研究室或教育部門的政治學習。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成立研究生會,便於研究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學術交流和開展文體活動,活躍業餘生活,並起到與黨團組織加強聯繫的紐帶和橋樑作用。

第四章 領導與管理

第二十條 領導的重視和健全的管理機構是招收、培養研究生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招生單位應有一名所長(主任)或副所長(副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掌握招生、培養工作情況,督促、檢查教育部門做好招生、培養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廿一條 教育部門在招生、培養和學位工作方面的職責:負責有關招生、錄取的各項具體工作,以及接收新生入學報到,組織複查,辦理註冊等;在培養階段,承擔組織制定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安排落實研究生課程學習的單位或學校,組織安排導師授課,組織導師和學生擬定論文選題和工作計畫;組織研究生進行開題報告和論文的階段報告,組織論文答辯、學位授予等工作;負責研究生思想政治方面的有關工作,以及學籍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工作人員,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應同其它業務管理部門一樣,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章 待遇和分配

第廿二條 脫產研究生,在學期間可享受獎學金。享受獎學金的條件和標準按國家教委有關規定執行。在職研究生在學期間享受原在職期間的工資和其它待遇。

第廿三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相當的住房和工作、福利等其它條件。研究生住房,一般平均每人六平方米。最低不得少於四平方米。博士生的住房條件在可能的情況下還可適當高些。不宜租用執行所或在辦公室安排研究生住宿。

研究生出差參加與課題或論文題目有關的協作項目、學術活動等,可按在職人員的差旅費標準辦理。

第廿四條 研究生畢業後,根據需要和專業對口的原則,由國家地震局主管部門統一分配工作。對不服從分配者,按《國家地震局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在職研究生一般留本單位工作,定向培養和委託培養的研究生,應按招生計畫或契約書的有關規定,去定向單位或委託單位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五條 本暫行規定未詳的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地震局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地震局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試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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