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研究擬訂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工作規則、工作制度、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 組織開展完善國家土地督察體制、制度的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制度建設;
(三) 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督促國家土地督察局全面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促進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
(四) 負責對國家土地督察局上報的省級以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匯總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 負責土地違法違規責令限期整改的相關具體工作;
(六) 負責土地督察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報等相關工作,加強與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聯繫、情況溝通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七) 組織各國家土地督察局開展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促進調研成果的套用和轉化;
(八) 協調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的派駐工作,負責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派駐的協調、聯絡和服務等具體管理工作;
(九) 開展國家土地督察隊伍建設工作,協助部人事部門考核和管理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
(十) 承辦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共設6個處,分別是:
(一) 綜合處
負責組織協調總督察辦公室的內部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安排和管理;負責文電處理、宣傳、檔案、保密、安全等事務性工作,開展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手作,負責與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聯繫、情況溝通等工作。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 信息調研處
負責土地督察工作有關重要檔案、報告和領導重要講話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相關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數據資料的綜合統計和匯總;編輯相關工作簡報;組織各土地督察局開展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促進調研成果的套用和轉化。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 督察指導處
負責對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其全面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對國家土地督察局上報的省級以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匯總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土地違法違規責令限期整改的相關具體工作,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和結束整改提出審查意見、建議。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 制度建設處
負責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工作規則、工作制度、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的研究擬訂;開展對完善國家土地督察體制、制度的研究;負責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擬訂,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研究土地督察工作與相關工作的銜接,做好與各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五) 機構管理處
負責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派駐的協調、聯絡和服務等具體管理工作;協助部有關司局做好人事考核和管理、派駐機構的基建投資、物資技術保障等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六) 督察幹部管理處
組織編制土地督察機構幹部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人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派駐地方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