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准跨省電網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批准跨省電網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75.10.17由國務院頒布。

國務院同意水電部擬訂的《跨省電網管理辦法》,現批准實施。省內的電網,也可參照這個辦法的精神,加強集中統一管理。

水電部和有關省、市、自治區要加強對跨省電網的領導,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抓緊所在地區的電力建設,支持電網的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嚴格實行計畫用電和節約用電。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從全局出發,團結治網,維護電網的正常運行,保證重點單位的用電。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水電部負責研究處理。

跨省電網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電力工業的通知》,現規定跨省電網管理辦法如下:

一、跨省電網實行以水電部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設電業管理局(網局),作為水電部的派出機構,統一管理處於網內的各省、市、區的電力工業。

省、市、區設電力局(省局)負責管理本省、市、區的電力生產和基本建設工作。省局受網局及所在省、市、區的雙重領導。各項業務工作,以網局領導為主。網局所在的省、市、區不另設省局,由網局代行其職能。

地、市設供電局或電業局,由省局和有關地、市雙重領導。以省局領導為主。

供電量較大的縣設供電局或供電所,受上一級供電局和有關縣的雙重領導。主要由電網供電者,一般以上一級供電局領導為主。

不論地、市或縣,凡在同一供電區內設兩個供電部門的,應該合併為一個,統一管理工農業用電,並切實加強農電管理工作。

各級電業機構的名稱,應按以上規定統一起來。

原由網局直接管理的發、供電和基本建設單位,仍由網局直接管理。

二、網局對全網實行統一調度和統一安排檢修。骨幹電站和樞紐變電所,由電網直接調度。其餘按網局的規定,由省局、供電局分級調度。調度人員必須努力提高政治覺悟和技術業務水平,按黨的方針政策辦事,搞好電網調度工作。各級調度的命令,必須嚴格執行。不經上一級電業部門的同意,不得變動。

三、計畫、財務、勞動、物資管理,由網局綜合歸口,統一調配。燃料由網局向國家統一申請和分配,並可跨省調度。電網布局,網局應進行統一規劃。對發、供電量,以及各項經濟指標,網局應在分級考核的基礎上,實行全網統一核算。局部利益必須服從整體利益。

四、電業單位的幹部由電業部門分級管理。網局和省局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和調動,由水電部負責和有關省、市、區協商後辦理。各發電廠、供電局、電力建設公司、中試所、修造廠等單位的領導幹部,由網局、省局負責和有關地方黨委協商、請示後辦理。網局和省局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進行統一調配。

五、嚴格執行計畫用電和節約用電。電力分配要從全局出發,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各地都要搞好綜合平衡。網局要根據電網的發電能力和燃料供應條件,定期與各省、市、區研究,規定分省、市、區的電力供應指標,經水電部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下達。各省、市、區應按分配的指標,將電力分配到各地、各企業。對國家指定的重點企業,省、市、區要規定分配指標,戴帽下達,以保證生產任務的完成。各地、各企業都要嚴格按分配的指標用電。

用電單位和發、供電單位,都要發動民眾,制訂和認真考核耗電定額和節電指標,努力降低產品單耗和廠用電、線損等指標。

電業部門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把發電、供電和用電三者同時抓起來。網局、省局、供電局要對計畫用電和節約用電進行監督。對未經批准而超用者,應按“誰超限誰”的原則,予以扣還。長期超用而說服無效時,為了保證電網的正常運行,電業部門經過事先通知,有權暫停供電。新增用電單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過電業部門批准。

六、確保供電安全,提高供電質量。要做到按五十周波運行,並採取措施,改進電壓水平。同時,要制訂事故限電順序,在緊急情況下執行。低周波減載裝置和水電機組低周波自動起裝置,必須投入使用。廣大電業職工要繼續發揚高度政治責任感,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精心維護設備,確保全全發供電。

跨省電網實行統一管理後,各級電業部門要更好地依靠地方黨委的領導,團結治網,做好工作。

以上各條規定的精神,適用於各省內電網。這些電網,應在省(區)黨委一元化領導下,由省(區)電力局統一管理。不能層層下放。已經下放了的,應該收歸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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