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江蘇省泰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江蘇省人民政府你省《關於申報泰州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蘇政發〔2009〕110號)收悉。 現批覆如下:一、同意將泰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泰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泰州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蘇政發〔2009〕11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泰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泰州市歷史悠久,遺存豐富,街區特色鮮明,文化底蘊豐厚,古城傳統格局和風貌保存完整,城市歷史地位突出。
二、你省及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古城風貌,注重古城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築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泰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201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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