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僑辦、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為更好地落實中央“對歸僑物質待遇,原則上都可略為從優一點”的指示,為有利於擴大海外影響,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經國務院批准現決定:對原南洋華僑機工回國服務團現居國內成員中的退休人員,由現支付退休金的單位,每月發給定額生活補貼費。發放額原則上不低於本人退休
前標準工資的25—40%。但補貼費與現本人所領退休金之和,不得超過退休前的標準工資總額。所需資金來源:企業單位列入營業外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開支。
本通知從發布之月起開始執行。
1986年12月8日
發放額原則上不低於本人退休前標準工資的25—40%。 但補貼費與現本人所領退休金之和,不得超過退休前的標準工資總額。 本通知從發布之月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