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對於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縣住房委員會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第十六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縣住房委員會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 第十七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固始縣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固始縣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縣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發[2007]24號文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16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租住房是政府採取住房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貨幣補貼,是指向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三條縣建設局是本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縣住房委員會負責實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具體工作。
財政、民政、公積金管理中心、國土資源、發改委、物價、勞動保障、稅務、規劃等部門按照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構成。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住房狀況,每年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適時調整,並經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章資金和房源
第五條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主要包括:
1、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3、土地出讓淨收益10%的資金;
4、直管公房出售後的淨歸集資金;
5、行政事業單位的自管公房出售後15%的淨歸集資金;
6、社會捐贈及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1、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2、社會捐贈的住房;
3、騰空的公有住房;
4、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5、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合理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為10%;
6、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為主,合理新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家庭。
第八條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相關稅收依法給予減免;收購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對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入依法免徵相關稅收。
第九條新建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必須成套建設,基本功能要齊全,面積標準以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三章申請和審核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城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並在城區範圍內實際居住的人員。
(二)連續享受本縣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8平方米以下;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政府認定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狀況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第十二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要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收件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接到受理機關移送的申請材料,縣住房委員會應予以審核,並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縣住房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縣住房委員會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縣住房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房委員會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縣住房委員會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五條對於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縣住房委員會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以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縣住房委員會經審核後,縣住房委員會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縣住房委員會取消資格。
第十六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縣住房委員會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定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後,報縣住房委員會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報縣住房委員會備案。縣住房委員會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七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並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配租面積標準為家庭配租人口乘以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減原住房面積。
家庭配租人口以本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為標準;優撫對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為準。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縣住房委員會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縣住房委員會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後一個月內將結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縣住房委員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告知當事人。
縣住房委員會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縣住房委員會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第二十二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住房委員會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現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最低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或用於其他經營行為;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違反其他租房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縣住房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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