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七)負責城市規劃區域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與養護工作。 (八)負責城市道路路燈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工作。 (九)負責城市供熱、燃氣工程項目的建設及行業管理工作。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固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69號),設立固原市城市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城市管理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出租客運的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二)取消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固原市有關城市市政公共事業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起草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組織對違法建築物的查處與拆除管理工作,負責執法隊伍的指導、考核、培訓,協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監督處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中違法違紀案件。
(三)研究城市公共事業發展戰略,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公共事業發展目標制定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市容管理,研究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沿街建築物、構築物容貌整潔、美化管理;負責大型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辦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醫廢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渣土的處置監管工作,並對違法違規的各種行為進行查處。
(六)負責全市城市街區環境衛生秩序綜合管理,研究制定城市街區環境衛生秩序管理辦法,規劃設定街區臨時經營攤點、攤區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點);負責城市街道和建築工地的開挖許可和占用管理;負責城市車輛清洗行業的管理。
(七)負責城市規劃區域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與養護工作。
(八)負責城市道路路燈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工作。
(九)負責城市供熱、燃氣工程項目的建設及行業管理工作。
(十)制定寵物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機關政務、財務、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信訪、後勤等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容管理科(掛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城市容貌標準,研究制定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沿街建築物、構築物容貌整潔、美化管理工作;承辦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及道路路燈等附屬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街道及人行道開挖許可審批;負責規劃設定街區臨時占道經營攤點、攤區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點)並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車輛清洗行業規劃管理;指導、檢查、督促各縣(區)的市容管理工作。
(三)公用事業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供熱、燃氣等公共設施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城市供熱、燃氣等公共設施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城市供熱、燃氣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市供熱、燃氣行業等公用設施管理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各縣(區)供熱、燃氣等公用設施管理工作;制定寵物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寵物管理;承辦城市公用設施管理方面的其它事項。
(四)園林綠化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園林綠化的地方性法規及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及城市公園水域管理;負責城市易地綠化及綠地占用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城市建設工程附屬綠化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導、檢查、督促各縣(區)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及園林縣城創建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掛執法監察科)。
貫徹國家、自治區及本市城市市政等公共事業管理和綜合執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城市管理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審核、申報;制定城市綜合執法管理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管系統違法違紀行為監察工作,監察處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中違法違紀案件,協調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綜合執法隊伍的指導、考核、培訓工作;負責全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和行政複議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環境秩序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城市環境秩序綜合管理和違法建築督查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編制11名,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5名。
五、其他事項
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固原市水務局負責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固原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城市管理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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