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擬訂相關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簡稱《公務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落實公務員分類、錄用、調任(配)、考核、獎勵、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規定,組織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檢查。
(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關於人力資源開發的政策、規劃,推進人才戰略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關於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院校畢業生就業、各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實施意見。
(五)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六)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組織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和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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