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發〔2009〕4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實施方案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06〕1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模式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明確責任分擔機制,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抵禦風險能力,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平穩運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推動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模式。
在全省各市(州)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州)級統籌的基礎上,建立基金統一預算管理與省級調劑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全面提高統籌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全省執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全省統一規定企業(含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下同)及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規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調整辦法;統一規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各市(州)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另行制定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二)建立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及省級統籌調劑制度。
1.統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省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對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省下達各市(州)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具有剛性約束,並與財政預算掛鈎,凡未完成的,省財政扣減該市(州)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要科學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省對各市(州)下達的基金預算要明確計算公式,並與地方生產總值、稅收、財力等因素動態聯繫。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並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地執行。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辦法。
2.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調劑制度。實行省級統籌後,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省級統籌調劑金包括中央和省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專項補助資金以及各市(州)按當年省政府下達的基金預算征繳額的5%上解省的省級統籌調劑金等。省對市(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缺口實行動態管理。完成基金收入預算的市(州)出現當期基金缺口,由省級統籌調劑金予以調劑;未完成基金收入預算的市(州)出現當期基金缺口,由該市(州)自行彌補解決,彌補不到位的,由省財政扣減該地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三)提高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能力。
1.全省實行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各地要逐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加強基層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水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督促、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一步規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加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
2.制定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數據標準及信息處理流程。各地要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金保工程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省級數據中心建設,推進以市(州)為單位的統一集中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套用,強化各市(州)交換數據上傳、管理,縣(市、區)業務基礎數據全部集中到市級數據中心,並加快實現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軟體的推廣套用。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深入研究,精心組織,紮實推進。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後,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仍然是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和基本養老金支付工作的監督指導,確保基金足額徵收,安全運行。各市(州)每年應按經省政府批准的預算,按時足額完成上解省級統籌調劑金任務,對擅自突破政策造成擴大基金支出的,除責令其糾正外,還將追究相關責任。
(二)加快進度。
尚未啟動基本養老保險市(州)級統籌的市(州),必須在2009年年底前啟動實施市(州)級統籌。各市所轄擴權試點縣(市)一律納入市級統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各地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省級統籌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省級統籌順利推進。
四、組織實施
本方案從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並可根據本方案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