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項目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審批
受理單位 區經委(商務委)
受理視窗 辦證大廳2樓5號經委(商務委)視窗
聯繫電話 69989403、69989128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收費依據 無
承諾時限 10個工作日 (市批項目、商業項目除外)
法定時限 20個工作日(市批項目、商業項目除外)
申請條件
1.經批准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2.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指導的外商投資方向
辦理程式
1、擬合併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向其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併而解散的申請;
2、公司吸收合併的,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向其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公司新設合併的,由合併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向合併後公司住所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擬分立的公司向其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
3、審批機關接到規定報送的有關檔案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併(分立)的初步批覆;
4、擬合併(分立)的公司自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批覆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並於3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5、擬合併(分立)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併(分立)公司的申請人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檔案;
6、審批機關接到規定的檔案後,決定是否批准公司合併(分立)。
所需材料
一、公司擬合併的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合併的申請書和公司合併協定;
(二)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合併的決議;
(三)各公司契約、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八)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合併後的公司契約、章程;
(十)合併後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擬解散公司的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的批覆;
(十二)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併的,申請人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擬合併的中國內資企業已投資設立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十三)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備註:公司合併協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併協定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併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四)合併形式;
(五)合併協定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擬合併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併公司的申請人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告的證明;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4、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二、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分立的申請書;
(二)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
(三)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定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定;
(四)公司契約、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八)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分立後的各公司契約、章程;
(十)分立後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還必須報送擬設立公司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備註,公司分立協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分立協定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協定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協定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分立協定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擬分立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分立的公司的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告的證明;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4、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