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扶貧開發局

商洛市扶貧開發局,貫徹落實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全市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細則等的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全市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細則。
(二)開展調查研究,編制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縣區扶貧開發和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三)負責全市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評估、申報審批和項目計畫的下達、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市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全市扶貧社機構建設和小額信貸扶貧到戶運作管理。
(六)負責全市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並組織實施外資合作項目。
(七)負責全市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人員的培訓,組織推廣適用技術。
(八)組織協調市級各部門聯鄉包村和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工作。負責中、省機關單位在商聯縣扶貧的接待、聯絡和服務工作,指導縣區社會扶貧工作。
(九)負責全市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的統計與監測工作。
(十)負責全市扶貧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的統計與監測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商洛市扶貧開發局內設8個科室、下轄1個事業單位:
1、綜合科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局內規章制度及重要檔案與材料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編制扶貧開發和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督查落實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宣傳工作、新聞發布、政務信息;組織完成統計監測和定期報表工作;負責機要、文秘、公文、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來訪、信訪與接待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勞資、行政事務、財務報帳、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機關精神文明建設。
2、社會扶貧辦公室
負責協調落實市級各部門聯鄉包村扶貧工作,組織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負責中省部門在商聯縣扶貧的聯絡、接待和服務工作;負責寧、常兩市和北京與我市的對口扶貧合作;負責市級部門及市、處級領導幹部聯鄉、包村、扶戶的檢查考核工作,檢查、指導縣區社會扶貧工作。
3、農業基礎設施與社會事業科
負責擬定全市貧困鄉村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髮展的政策與規定;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負責考察、審核貧困鄉村基礎設施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計畫生育等扶貧項目;組織落實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建設計畫;指導編制並實施重點村“五通、四改、三建”工作方案;負責監測、督促貧困鄉村基礎設施與社會事業項目建設,督查落實重點村建設補助資金,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工作。
4、土地治理項目科
負責全市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有關政策的調研、草擬工作,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土地治理項目的考察、立項、申報和計畫的下達工作;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統計監測工作,負責土地治理項目庫建設工作;組織落實建設物資,督促工程建設,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工作。
5、多種經營項目科
負責擬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項目的有關政策規劃,開展調查研究;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項目的考察評估、審核申報工作和項目庫建設,並負責下達和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項目的檢查監督和考核驗收工作。負責科技示範園建設和管理工作。
6、移民科
負責擬定移民扶貧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制移民搬遷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負責移民計畫管理;負責市內移民小區、移民新村的規劃與建設;負責市外移民的聯絡及跟蹤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移民搬遷工作;檢查移民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監督檢查移民補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7、資金計畫科
負責編制扶貧開發資金計畫,擬定資金計畫分配方案;擬定全市信貸扶貧政策、規定和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市扶貧聯社日常工作和小額信貸運作管理工作,指導縣區扶貧社工作;負責農副產品加工以及扶貧實體項目的考察、審核、立項批覆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專項貸款貼息的管理工作;督促資金投入,考核資金到位情況,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負責扶貧開發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8、世行外資項目辦公室
負責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的外資項目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秦巴世行扶貧貸款項目及其後續管理工作。
9、扶貧開發培訓中心
負責基層扶貧幹部培訓、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農民實用技術培訓、貧困戶子女勞務技能培訓等工作。

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增強執政能力,推進局機關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參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特制定本規則。
二、全局工作人員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忠於職守。
三、局領導班子及各科(室)成員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本局行政職能。提高協調多方支持和實施扶貧規劃的能力。
四、堅持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按照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的要求行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水平。
五、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對重大項目和重要事件的決策,由局務會討論決定。
六、統籌安排年度工作,加強工作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適時調整。
七、實行“兩大開發”項目公示制度,自覺接受民眾監督,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接受新聞輿論監督
第二章 領導班子成員及其職責
八、行政工作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局工作,副局長向局長負責。各科(室)科長(主任)向局長和副局長負責。
九、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調研員、副調研員根據工作需要,協助局長負責某方面工作。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局長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同時負責做好局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各科(室)科長(主任)負責本科(室)的工作,完成局長和副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議制度
十一、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調研員、副調研員、各科(室)科長(主任)組成,由局長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學習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要指示、重大決策和有關會議精神。
2、研究討論和安排部署全局性的業務工作。
3、研究擬上報審批的項目及資金安排方案。
4、聽取各科室的工作匯報。
5、研究決定科員及科員以下工作人員崗位調整、有關人員聘用及勞動工資等問題。
6、研究審定市級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決定推薦省級先進集體和個人人選。
7、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十二、局務會議的議題由科室負責人提出,主管局長審核,綜合科收集整理,經局長同意,提交局務會討論決定。會議由綜合科負責組織。
十三、副局長受局長委託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和處理分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十四、市局組織召開的工作會議,須徵得主管副市長同意。會議研究事項和解決的主要問題,須經局務會議討論。
十五、省扶貧辦委託本局承辦的全省性會議,由本局寫出書面報告,同時附省辦的函件、傳真、電報等檔案報告市政府。
十六、會議遵循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
第四章 公文審批
十七、審批公文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辦理:屬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由局長審批;屬於正常業務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局長處理;屬於各科(室)職權範圍內的事情,由各科(室)負責辦理。
十八、本局發文,上行文由分管局長初審,局長簽發;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局長簽發或由局長委託分管副局長簽發。
十九、擬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定。涉及其他部門工作的,應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列出雙方理據提出建議報市政府。
二十、對各縣區扶貧局上報的請示事項,應在收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對相關部門會簽的檔案,應在2個工作日內簽復。不能及時辦復的,要向來文單位說明原因。
第五章 工作落實
二十一、局領導班子成員要自覺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真抓實幹、為民謀利。
二十二、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層層落實責任,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二十三、市委、市政府領導的重要批件批示,按批件批示內容,由分管副局長負責限期辦理。辦理結果經局長審定後報告批示領導。
二十四、市人大議案、市政協提案,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意見,按內容由分管副局長負責提出具體辦理意見,組織分管科室辦理。辦理回復經局議案、提案辦理領導小組審查後,三個月內辦結。
二十五、局長、副局長批示和交辦的事項,科長(主任)須按時完成,並報告辦理結果。綜合科負責督辦。
第六章 作風紀律
二十六、局機關工作人員在檢查、調研工作中做到四不準:一是不準喝白酒,到鄉村下鄉一律在鄉鎮機關灶或農戶就餐;二是不準接受禮金、土特產品及其它物品;三是不準參與公款消費的娛樂休閒活動;四是不準接受相關部門、企業為爭取項目、資金所擺設的宴請。
二十七、局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局黨組和局務會議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會上提出,討論決定。代表扶貧局發表的講話或文章,須經局長同意。
二十八、公務接待要做到熱情周到,勤儉節約,儘量減少陪同人員。
二十九、局領導不參加任何奠基、剪彩等活動。
三十、局長對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重要情況及重大事項按程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請示報告。副局長、調研員和副調研員對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重要情況及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局長請示報告;各科(室)科長(主任)要及時向分管副局長匯報工作,重大緊急事項也可以直接向局長報告。對突發性重大特大事件在報告局長的同時,可立即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不得延誤。
三十一、局領導出境學習、考察需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市長批准。
三十二、局長離開機關外出須經市長批准,並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書面報市政府辦公室。副局長離開機關需經局長批准。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出差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指派,請假、休假審批許可權按照局機關制定的《請假制度》和《休假制度》執行。所有工作人員在出差、請假、休假及業餘時間,都要保持聯絡暢通。
三十三、本規則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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