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
一、外購商品的計價
外購商品包括國內購進、國外進門和系統內凋進商品,應按取得時的採購成本作為實際成本計價。其中:
1.國內購進的商品,應按進貨原價作為採購成本。
2.國外進口商品,應按進口商品的囚外進價,購進外匯價差,進口環節的各種稅金三項之和作為其採購成本;其中,進口商品的國外進價,一律以到岸價格為基礎,若對外合問規定以離岸價成交,則商品離開對方口岸至到達我國口岸發生的應由我方負擔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記入商品進價。
3.收購農副產品,應按所支付的收購價款、收購費用和收購稅金三項之和作為其採購成本。
二、委託加工商品的計價
委託加工商品是指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商品,應按其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成本,加上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加工費和應繳納的稅金,扣除加工過程中的有關收人後計價。
三、接受捐贈商品
接受捐贈商品是指企業無償接受的捐贈商品,應當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企業負擔的運雜費、保險費和繳納的稅金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有關協定或同類商品的市價確定的價值汁價。
四、盤盈商品
盤盈商品是指企業在商品清查盤點中發生的帳外商品,應按州類商品的實際成本計價;若沒有同類商品,則按市價汁價。
計價原則
商品資產計價的原則是按照商品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不同途逕取得的商品資產,其實際成本包括的內容是不同的。購人的商品資產,按取得時的商品進價成本計價;委託加工的商品資產,按收回加工商品耗用的原材料及發生的加工費用入帳;投資人投入的商品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接受捐贈的商品資產,若有發票、報關單等有關憑證的,應按其所列的金額計價;若沒有憑證的,應按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計價;盤盈的商品資產,應按同類商品的進價成本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