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試行)

商務部關於印發《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法發[2006]703號
【發布日期】2007-01-08
【實施日期】2007-01-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和200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商務部以“品牌萬里行”為切入點,通過建立品牌評價、推廣、促進和保護四大體系,全面推進商務領域品牌建設工作。這是商務領域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舉措,是轉變貿易增長方式、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同時也是擴大內需、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的客觀要求。
品牌評定和保護是商務領域品牌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商務領域的品牌評定活動,加強商務領域的品牌保護工作,商務部制定了《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商務部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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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切實提高貿易效益,推動品牌戰略實施,規範商務領域品牌評定,加強商務領域品牌保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在國務院賦予的職能範圍內,負責統一開展商務領域的品牌評定和保護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以下稱行業組織)依據本辦法受理本地區、本行業相關品牌的申請和推薦工作,並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品牌的推廣、促進、保護和社會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商務領域的品牌評定立足於品牌的國內外市場表現,體現用戶的認知、選擇、使用、評價和反饋狀況,體現品牌的市場競爭能力、價值創造能力和長期發展潛力。
第五條 商務領域的品牌評定以企業自願申請為前提,採取企業申請、模型測算、專家評審、市場認可、政府發布的機制,遵循科學、公正、客觀和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商務領域品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自願參加並同意遵守商務部有關品牌評定和保護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二)申請的品牌應當在中國境內創立,所有權屬於申請企業,使用歷史在3年以上,在國內外主要銷售市場已獲得商標註冊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護,且商標第一註冊地為中國;
(三)申請的品牌應為具備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質量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並獲得市場社會和廣大用戶認可的企業品牌、產品品牌或服務品牌;
(四)申請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銷售總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產品和服務的銷售淨利潤與銷售總成本之比)居本行業前列;
(五)申請的品牌相關產品和服務及申請企業本身符合國家的產業、安全、衛生、環保以及有關社會責任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商務部定期開展品牌評定工作,提前發布開展商務領域品牌評定的通知,規定當次評定的範圍、程式和期限。
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如實填寫申請檔案,並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證明材料和必要的核實渠道,於規定日期前報送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對本地區或者本行業參評品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在規定日期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第九條 商務部根據評定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對申請品牌的各項指標數據進行核實、整理和綜合測算,成立若干專家工作組對申請品牌進行審核評價,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和公眾媒體對申請品牌進行社會調查。
第十條 商務部向社會公示擬評定的品牌名單,根據公示情況授予企業相應的品牌稱號和品牌標識使用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獲得商務部品牌稱號的企業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或者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騙取品牌稱號等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將取消其相關品牌稱號,並在一至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參評申請。
第十二條 商務領域品牌評定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機收取參評企業任何費用或者開展贏利性活動。
第十三條 參與商務部品牌評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開展評定工作,並負有為企業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的義務。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商務領域品牌評定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商務部或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訴或者舉報。申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侵犯商務部評定品牌的企業名稱權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或者實施針對商務部評定品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發生涉及商務部評定品牌的域名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商務部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的規定對商務部評定品牌加強保護,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進口貨物侵犯商務部評定品牌的智慧財產權,且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商務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採取禁止進口等措施。
在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侵犯商務部評定品牌專利、商標、著作權的,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處理。
第十七條 商務部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境外保護預警體系,加強對商務部評定品牌的境外保護。
第十八條 商務部建設境外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並協調駐外使館經商參處(室),為商務部評定品牌境外保護提供公共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商務部鼓勵和支持企業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辦理與商務部評定品牌有關的商標註冊、專利申請或者著作權登記,並採取適當措施支持企業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商務部評定品牌在境內被侵犯智慧財產權或者遭遇不正當競爭的,企業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也可向各地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中心或者商務部舉報或投訴。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中心和商務部將及時轉交有關部門並跟蹤、反饋處理情況。
商務部評定品牌在境外被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可以向駐外使館經商參處(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務部或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反映。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評定品牌所屬企業應積極開展企業智慧財產權建設,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加強品牌管理,維護商務部評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評定品牌發生轉讓、質押、作價出資等交易行為的,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公正評估,簽訂契約後30天內報商務部備案。
企業併購導致擁有商務部評定品牌的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向商務部申報。
第二十三條 第十條所稱品牌標識屬商務部所有。品牌企業可以在獲得品牌稱號的產品、服務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等有關材料中使用該標識,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偽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假借商務領域品牌評定的名義收取費用或者開展盈利性活動的,由商務部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參與商務部品牌評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遵守有關評定規定和程式的,取消其評定工作資格。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品牌交易未經評估或者未向商務部備案或申報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品牌稱號。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擴大使用範圍,在其他產品、服務或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及有關材料中使用商務部評定品牌標識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撤銷其相應品牌稱號。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偽造、銷售或者冒用商務部評定品牌標識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參加商務領域品牌評定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對商務部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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